第38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3)(3 / 3)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見馬驌《繹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布的(布之於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四、“法”的哲學

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曆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國末年方才發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在內地鄉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製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曆前536年),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

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後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範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讚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書,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後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采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生。這是很長的曆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得很,又沒有限製(如《詩》:“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隻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隻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製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製,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