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4)(1 / 3)

懂得上文所說三件事,然後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3世紀方才發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於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為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麵”的話的影響(宋以後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隻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屍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榷》《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屍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隻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屍子》幾條作參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榷篇》雲:“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隻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隻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無數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隻要“控名責實”,都隻要“以一統萬”。——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麵,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屍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榷篇》),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故我們簡直可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後來“別墨”論“法”字,說道: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還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隻可行於少數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說得最好: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百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