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4)(2 / 3)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參看)慎到的大旨以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滿。隻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於陷入偏見的蒙弊。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鬥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拈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總不怨鉤策不公。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蔽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慎到說得最好:

君人者,合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怨望。《韓非子》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蹠也。(《守道》)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不關緊要。人治主義的缺點在於隻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於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現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麵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嚐不好聽,隻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於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引申為效驗,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於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某人”)。凡合於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雲:“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這種學說,根本上隻是一種演繹的論理。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隻要“控名責實”,要“形名參同”,要“以一統萬”。這固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複雜,有種種個性的區別,決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詞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別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枉殺許多無罪的人嗎?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隻是一個刑名之學,今世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刑名之學”隻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的責任隻是要尋出各種案情(實),合於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

五、韓非

“法學”兩個字,不能包括當時一切政治學者。法家之中,韓非最有特別的見地,故我把他單提出來,另列一節。

我上文說過,中國古代的政治學說大都受了老子的“無為”兩個字的影響。就是法家也逃不出這兩個字。如上文所引《屍子》的話:“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又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說的:“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這都是“無為”之治。他們也以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無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這一派的法家,我們可稱為保守派。

韓非是一個極信曆史進化的人,故不能承認這種保守的法治主義(若《顯學》《五蠹》諸篇是韓非的書,則《主道》《揚榷》諸篇決不是韓非的書。兩者不可並立)。他的曆史進化論,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個時期;每一時期,有那時期的需要,便有那時期的事業。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