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古代哲學之中絕
本章所述,乃係中國古代哲學忽然中道消滅的曆史。平常的人都把古學中絕的罪歸到秦始皇焚書坑儒兩件事。其實這兩件事雖有幾分關係,但都不是古代哲學消滅的真原因。現在且先記焚書坑儒兩件事:
焚書 秦始皇於西曆前230年滅韓,228年滅趙,225年滅魏,223年滅楚,明年滅燕,又明年滅齊。221年,六國都亡,秦一統中國,始皇稱皇帝,用李斯的計策,廢封建製度,分中國為三十六郡;又收天下兵器,改鑄鍾鋸鐵人;於是統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為中國有曆史以來第一次造成統一的帝國(此語人或不以為然。但古代所謂一統,不是真一統,至秦始真成一統耳。當日李斯等所言“上古以來未嚐有,五帝所不及”並非妄言)。李斯曾做荀卿的弟子,荀卿本是主張專製政體的人(看他的《正名篇》),以為國家對於一切奇辭邪說,應該用命令刑罰去禁止他們。李斯與韓非同時,又曾同學於荀卿,故與韓非同有曆史進化的觀念,又同主張一種狹義的功用主義。故李斯的政策,一是注重功用的,二是主張革新變法的,三是很用專製手段的。後來有一班守舊的博士如淳於越等反對始皇的新政,以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始皇把這議交群臣會議。李斯回奏道:
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看上章論韓非一節)。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此等話全是韓非《顯學》《五蠹》兩篇的口氣,《商君書》論變法也有這等話。但《商君書》是假造的,[考見上章]不可深信)。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侯字當作儒)並作,話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學相與非法教(而字本在學字下)。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於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有欲學法令(有欲二字原本誤倒。今依王念孫校改),以吏為師。(此奏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及《李斯列傳》)
始皇讚成此議,遂實行燒書。近人如康有為(《新學偽經考》卷一)、崔適(《史記探原》卷三)都以為此次燒書“但燒民間之書,若博士所職,則詩書百家自存”。又以為李斯奏內“若有欲學法令,以吏為師”一句,當依徐廣所校及《李斯列傳》刪去“法令”二字,“吏”即博士,“欲學詩書六藝者,詣博士受業可矣”(此康有為之言)。康氏、崔氏的目的在於證明六經不曾亡缺。其實這種證據是很薄弱的。法令既說“偶語詩書者棄市”,決不至又許“欲學詩書六藝者,詣博士受業”,這是顯然的道理。況且“博士所職”四個字泛得很,從《史記》各處合看起來,大概秦時的“博士”多是“儒生”,決不至兼通“文學百家語”。即使如康氏、崔氏所言,“六經”是博士所職,但他們終不能證明“百家”的書都是博士所守。《始皇本紀》記始皇自言:“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大概燒的書自必很多,博士所保存的不過一些官書,未必肯保存諸子百家之書。但是政府禁書,無論古今中外,是禁不盡絕的。秦始皇那種專製手段,還免不了博浪沙的一次大驚嚇;十日的大索也捉不住一個張良。可見當時犯禁的人一定很多,偷藏的書一定很不少。試看《漢書·藝文誌》所記書目,便知秦始皇燒書的政策,雖不無小小的影響,其實是一場大失敗。所以我說燒書一件事不是哲學中絕的一個真原因。
坑儒 坑儒一事,更不重要了。今記這件事的曆史於下:
侯生盧生相與謀曰:“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起諸侯,並天下,意得欲從,以為自古能及己。專任獄吏,獄吏得親幸。博士雖七十人,特備員弗用。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於上。上樂以刑殺為威,……下懾伏謾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然候星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貪於權勢至如此,未可為求仙藥。”遂亡去。始皇聞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煉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市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也通耶字)!諸生在鹹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謠言以亂黔首。”於是使禦史悉按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史記·秦始皇本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