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消費稅的理解
要評價一個人是否真正富有,就要看他在物質生活方麵的實際享受。對消費課稅,就是指當某種必需品成熟到能夠消費時,才對它們進行課稅。因此,當一個人越富有,享受的越多時,他所要繳納的消費稅就越多。政府應該編製一份天然產品及人工製品的目錄,詳細列出各個消費階層所消費的商品種類,然後,計算每件商品進入消費之前需花費的勞動或費用,這樣就可以確定每種消費品應交的稅額。
(二)關於出口商品的消費稅
配第認為,對於那些出口的商品,不應征收國內消費稅,因為它們並不以實物形式在國內消費。但是,當貨物出口後,國外進口商無力支付債務,隻能用自己的貨物抵消時,如果先前出口的貨物沒有課稅,現在就必須補繳消費稅。不過,如果運回的是金塊,並且這些金塊是用來鑄造貨幣的話,就沒有必要征稅,因為貨幣會帶來繳納消費稅的其他商品。但是,如果運回的金塊用於製造餐具等用品,就應該像其他的貨物一樣,補繳消費稅。
(三)征收國內消費稅的理由
之所以對國內消費進行征稅,其理由是:第一,每個人按其實際享受繳稅,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消費稅容易征收,並且,它也不會增加窮人的負擔,因為消費稅是與消費額成正比的;第三,消費稅可促使人們勤儉,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也不失為一種富國之法;第四,通過繳納消費稅,人們就不會對同一物品繳納雙倍或二次稅。
除了《賦稅論》外,配第在論述各種具體的經濟問題時,還涉及到了政治經濟學的不少基本理論和範疇。他對經濟學的貢獻主要包括:第一,提出了自然價格、政治價格和市場價格等概念,並解釋了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其中,包含了勞動價值論的萌芽;第二,初步分析了貨幣的性質及職能,把握住了貨幣流通速度的概念;第三,提出了工資是勞動的價格,工資必須等於或者能夠維持勞動者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以及工資與地租互為消長的觀點;第四,把地租看作全部勞動產品扣除工資和生產資料價值之後的餘額,在地租這一形式上,指明了剩餘價值的來源和剝削性質;第五,從土地距離市場的遠近說明地租量的變化,其中,還涉及到了級差地租的問題;第六,在配第的論述中,雖然利息是從地租引出的,通過地租來論證利息量的高低及利息的合法性,但有時,配第認為利息會隨貨幣量的增減而消長,並試圖探討利息的變化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