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第九十六章 七項罪(1 / 1)

終於,司馬文騫被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到了鵬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

司馬文騫不肯去聘請律師,也正式謝絕了鵬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提議。他對法官們說,自己犯罪事實清楚,鵬海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也已經勘察列舉了自己犯罪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他自己又很懂得法律,沒有必要再請律師了。如果,法院審判時,他司馬文騫認為有辯護的必要的話,他會自己給自己來辯護的。

於是,經過一係列必要的預審,鵬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決定,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以公開方式對司馬文騫所犯有的非法持有武器、策劃並指使他人進行搶劫、勒索、綁架、殺人,並且,直接進行綁架、勒索、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殺人和襲擊人民警察罪等名,開庭進行審理。

開庭之日,可以容納五百多名旁聽者的旁聽席上座無虛位。

幾個月前,曾經為司馬文騫以綠茵場上足球隊員們的漂亮“坐背”動作,救了一名素不相識的小小女丐兒,而扛著攝像機到醫院裏麵去采訪過司馬文騫的那個電視台女記者,這回又扛著攝像機坐到了旁聽席的第一排,始終也沒有在大街上找到“保姆”田美雲的陶爾維教授來了,當了寡婦的銀行女強人來了,被被告人司馬文騫任命為至誠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培訓部主任的張英來了,程遠之、程東之兩姐弟來了,一級警司張思國也挽著妻子李麗萍來了!許多認識或者不認識被告人司馬文騫的公民們都來旁聽人民法院對司馬文騫,這個有點傳奇色彩的犯罪分子的清算。

但是,柯玉惜小姐沒有來。

審判長馮名玢大法官正當眾宣布了開庭之後,公訴人宣讀了鵬海市人民檢察院對司馬文騫的《刑事起訴書》,起訴書列舉了司馬文騫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並將司馬文騫與犯罪行嫌疑人李天雄、黃岡同、“東門王”王萬生等人列為一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宣布司馬文騫為犯罪團夥的主犯,並且宣布因為犯罪行嫌疑人李天雄、黃岡同已經在審判之前先後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還宣布對王萬生等已經在押的犯罪行嫌疑人因尚在偵察他們的其他罪行,將另行提請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同時,鵬海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的嶽田豐大隊長和二級警督莊西寧、法醫陳譽春也以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了公訴。起訴書對司馬文騫的犯罪行為使用了“罪大惡極、罄竹難書”一組成語,站立在被告席上的司馬文騫聽了倒是覺得十分的恰如其分——僅僅就自己槍殺傣族老人的這一件事情上來講,難道還算不上是罪大惡極嗎?本來,自己完全具有許多方式來對付那位年過七旬的“老波陶”,比如先奪下銅炮槍再把老人捆起來,比如把老人打昏,甚至於用槍逼著老人帶路,有什麼必要一定要一槍將這位可以當作自己父親的“老波陶”硬是給崩了呢?司馬文騫知道,這就叫做喪心病狂!

當審判長依法宣布進行法庭辯論時,司馬文騫當庭宣布自己放棄辯論權。

司馬文騫心想,路是自己堅定不移地一步一步走過來的,既然現在已經走到了懸崖上,哪裏還有不跳的道理呢?起訴書上所列舉的事情,一件一件全部都是自己所做下的,還有什麼值得一辯得呢?

終於,審理長馮名玢代表合議庭宣布,被告人司馬文騫有權進行最後申訴。

司馬文騫默默地轉過頭,盡可能地環顧了一下他所能夠看到的人們,然後,開始了他一生之中最後一次對公眾的講話。

司馬文騫說:“首先,請法庭允許我鄭重地向李麗萍女士、張思國警官、程遠之大夫表示我發自心內的深深歉意!我知道,你們永遠都不可能原諒我,不!對不起!是永遠都不可能饒恕我!我深知自己罪孽深重,已無可饒恕!但是,我還是懇求你們,充許我向你們道歉!尤其是懇求被我用硫酸蝕傷的李麗萍女士接受我的道歉!雖然我知道,這並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但是我真的是從發現自己害錯了人的那一刹那,就感到十分地懊悔!我本來是一個知識分子,我曾經是可以沿著一條正義之路走完自己的一生的!但現在我已經失去這一機會了!我的犯罪行為是從因為自己喪失了一顆平常之心開始的,我在自己的公司出現了困難時,拒絕了去過平常人的生活,而選擇了極端。我對於檢察院的《刑事起訴書》沒有異議,我知道我應該被判以極刑!我現在就表示我會服從合議庭的判決書,並且宣布不使用法律賦予我的上訴權!我司馬文騫服罪!我司馬文騫的的確確是罪該萬死,而且是死有餘辜!”

於是,審理長馮名玢在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之後,代表合議庭宣讀了對司馬文騫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判決司馬文騫因犯有《刑事起訴書》所列舉的名成立,以數罪並罰的形式合並判處被告人司馬文騫死刑立即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司馬文騫在被法警押出法庭時,終於看到了李麗萍女士流出來的那一串眼淚。他覺得自己真的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