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類賬務處理易犯的錯誤(2 / 3)

——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4.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發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5.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銀行存款

6.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職工的補償。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會計箴言

新準則“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內容不是原來準則中“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的簡單相加,目前對於職工薪酬業務的核算基本上都是通過該科目進行的。在核算時,應該特別注意對於辭退福利業務的處理。

37、營業稅金及附加計算錯誤

情景案例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核算原材料。2006年8月12日銷售一批應納消費稅產品,價款50000元,成本35000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率為17%,消費稅率為5%。產品已經發出,款項尚未收到。該公司會計人員進行以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5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庫存商品 35000

問題把脈

上述案例中,錯誤地把應交增值稅納入到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核算範圍之內。“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附加費、與投資性房產相關的房產稅等,不包括增值稅。上述案例的正確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庫存商品 35000

要點解析

新會計準則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相當於原製度、小企業製度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中包含的“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在新的會計準則中,“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附加費等,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發生的增值稅不在本科目核算,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同時,與原來會計製度中規定的“應交稅金”科目相比,新會計準則的“應交稅費”科目涵蓋麵更廣,包括了原來在“其他應交款”中的核算的教育附加費等費用。

計算“營業稅金及附加”時采用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下所包含的各稅種都有各自的計稅依據:

(1)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2)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手續費、集資費、代收款項、帶點款項和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城市建設維護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

任何單位或個人,隻要交納了上述三種稅收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交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建設維護稅的計稅依據是上述三種稅收的實際交納額,不包括企業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4)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飲水產品用於銷售的,以銷售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適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率換算城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宜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為: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適用金屬或非金屬礦產品原礦數量的,可將其境況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5)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即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其中,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規定需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轉讓房產的相關稅金。

(6)教育附加費的計稅依據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

(7)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照投資性房地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後的餘額計算繳納。

(8)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投資性房地產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

【例】某公司銷售部門2006年6月5日零售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4000元,應交增值稅680元,消費稅率為10%,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3%,銷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銀行,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46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8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75.6

——應交教育費附加 32.4

繳納各項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75.6

——應交教育費附加 32.4

貸:銀行存款 508

期末結轉“營業稅金及附加”時:

借:本年利潤 508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 508

【例】某公司於2006年11月11日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5000元待用。財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會計箴言

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增值稅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38、應交增值稅核算錯誤

情景案例

某小規模納稅企業本期銷售產品,含稅價格為84800元,已辦妥托收手續,貨款尚未收到。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該公司會計編製的會計分錄如下:

不含稅價格=84800÷(1+6%)=80000(元)

應交增值稅=80000×6%=4800(元)

借:應收賬款 84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800

問題把脈

上述案例在進行核算過程中,混淆了小規模納稅企業與一般納稅企業。對於小規模納稅企業來說,隻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進一步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等專欄。上述案例的正確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84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4800

要點解析

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

一般納稅企業對應交的增值稅,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貸方反映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轉出未交增值稅;期末如果有借方餘額,則反映企業尚未抵扣的增值稅。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還應分別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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