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會計報表編製易犯的錯誤(2)(1 / 3)

所得稅稅率的變化,必然導致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產生應交所得稅金額的變化,在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調整遞延所得稅稅率的金額,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具體的調整方法是將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除以原企業所得稅稅率,得到相應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然後再乘以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樣就得到新稅率下應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隻需要按其差額把企業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到新的數額即可。

會計箴言

新的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所得稅費用,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調整以後,會計人員應當注意在新舊稅率下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方法。

67、對禁止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處理錯誤

情景案例

某公司2006年12月31日購入設備一台,原值為540000元,預計淨殘值為4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7年12月31日,經測試,該設備可收回金額僅為360000元,還可使用3年時間,淨殘值為30000元。2008年12月31日,由於市場再度看好,該設備可收回金額為330000元,使用年限和淨殘值均不變。該公司會計做如下會計分錄:

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

借:營業外支出 8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80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10000

貸:累計折舊 110000

借:營業外支出 8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80000

問題把脈

在新的會計準則下,該公司不應對已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回。該公司會計的這種做法會導致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項目虛減80000元,“稅前利潤”項目虛增80000元。正確的處理為:

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

借:營業外支出 8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80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10000

貸:累計折舊 110000

要點解析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經過對資產的測試,判斷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的其賬麵價值而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所確認的相應損失。

企業所有的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原則上都應當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但是由於資產的性質不同,所適用的具體準則也不盡相同。例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性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投資性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3號——投資性房地產》等。

在原會計準則中,計提了資產減值損失準備的資產在今後的會計期間,有證據表明其可收回價值已經恢複的,已經計提的減值損失還可以在不超過以確認減值損失金額的範圍內,按原渠道予以轉回。

新的會計準則中規定,除了存貨、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部分金融資產等資產外,其他的所有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後一律不得轉回。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未探明礦區損益等的資產減值損失,除了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的情況之外,不可轉回。

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餘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

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後,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複,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複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餘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係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麵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

3、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複,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記入當期損益。

會計箴言

新的會計準則下,除了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部分金融資產等資產外,其他的資產減值損失在計提後一律不得轉回。

68、對應該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處理錯誤

情景案例

某公司2007年開始按照應收賬款餘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2007年末該公司應收賬款餘額為400000元。該公司會計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00

貸:壞賬準備 20000

2008年,該公司實際發生壞賬10000元,但已經確認為壞賬的10000元又收回了8000元。該公司會計分別作了以下分錄:

借:壞賬準備 10000

貸:應收賬款 10000

借:應收賬款 8000

貸:壞賬準備 8000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應收賬款 8000

問題把脈

該會計沒有對資產減值損失進行轉會,造成公司利潤表中資產減值損失的虛增,從而導致了公司稅前利潤的虛低。應該在上述分錄的基礎上加上一筆壞賬準備轉回的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13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13000

要點解析

雖然新的會計準則中規定對眾多的資產減值損失禁止轉回,但是仍有不少資產,特別是貨幣性、流動性較強,有較好流通市場、金額較小、不易造假舞弊的資產,如果確認該損失時依據的理由已不存在,仍可通過原渠道反向轉回,且轉回金額不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淨值。這些資產包括: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存貨、消耗型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等。

另外,即使在新準則中要求在以後會計期間內不得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也不是意味著其永遠不得轉回。在該鍵值資產被處置、銷售或是對外投資的時候,由於該資產已經不屬於企業所有,與其對應的資產減值損失也就應當衝銷了。

會計箴言

新的準則下,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存貨、消耗型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等資產,如果如果確認該損失時依據的理由已不存在,仍可通過原渠道反向轉回,且轉回金額不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淨值。

69、混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

情景案例

某公司2006年12月1日以4.10的價格購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用於短期投資。2006年12月29日(2006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該股票收盤價為4.30元。2007年1月12日,該公司以4.25元賣出所購的股票。該公司會計編製以下會計分錄:

2006年12月1日:

借:短期投資 41000

貸:銀行存款 41000

2006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41000

貸:短期投資 41000

2007年1月12日:

借:銀行存款 425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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