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異常給身體方麵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情緒障礙最為多見。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發現情緒對身體狀況的影響。心理學家布雷迪曾用電擊猴子的方法來做實驗,在這個實驗情境中,一個籠子裏關了兩隻猴子。一隻四肢被捆住,一隻可以自由活動,每隔20秒鍾給籠子通電一次,使兩隻猴子接受一次電擊。籠子裏有一根壓杆,隻要猴子間隔20秒鍾壓它一次,就可以免受電擊。為了避免電擊,那隻自由活動的猴子老是提心吊膽地記著在20秒鍾快到時壓一下杆子,情緒一直處於非常緊張的狀態,後來得了“胃潰瘍病”。另一隻猴子因四肢被捆住,動彈不得,隻好躺在那裏聽天由命,沒有沉重的心理負擔,因此反倒是安然無恙。相關的研究也表明,心理因素可能引發消化性潰瘍、原發性高血壓、冠心病、心律失常、神經性厭食症、支氣管哮喘、偏頭痛、神經性皮炎、過敏性皮膚病、糖尿病等多種生理疾病。
分清了這兩大類型的病症,我們就可以發現,醫學心理學對於人們的身體及心理疾病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運用心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探索心理因素對健康與疾病的作用方式、途徑與機製,更全麵地闡明人類軀體疾病與心理疾病的本質,協助醫學揭示人類維護健康、戰勝疾病的規律,尋找與豐富人類疾病的診斷、治療、護理與預防的更全麵、更有效的方法,提高醫療水平,促進人的身心健康。
隨著心理學知識和技術廣泛應用於醫學,醫學心理學便逐漸形成了一些更為具體的分支,如重點用於神經病學的臨床神經心理學,重點用於精神病方麵的變態心理學,重點用於預防醫學的健康心理學,重點用於護理工作的護理心理學,重點用於康複工作的康複心理學。
二、教育心理學
教育心理學研究在教育和教學過程中,人的種種心理現象及其變化的規律,揭示在教育、教學的影響下,受教育者學習和掌握知識、技能以及發展智力和個性的心理規律,研究形成道德品質的心理特點,以及教育和心理發展的相互關係等,將發展心理學的研究成果應用於教育實踐當中去。研究的具體內容,例如有學生應該怎樣去掌握書本上的知識,學生的學習動機與學習成績有什麼關係,複習有哪些好的方法等等。
教育心理學與教育學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教育心理學其實是一門介於教育科學和心理科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或者說是一門交叉學科。教育心理學既有教育學的性質任務,又有心理學的性質任務。教育心理學的產生,是心理學與教育結合並逐漸形成一個獨立分支的曆史過程。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雖然說教育心理學是在19世紀末才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但是曆史上的許多教育家已能夠在教育實踐中根據人的心理狀態有針對性、有目標地進行教學。古希臘的思想家蘇格拉底就提出“我不是給人知識,而是使知識自己產生的產婆”這樣的教育心理學思想。
發展至今,為了適應教育不斷發展的需要,教育心理學的任務也在不斷地增加,研究對象的範圍在逐漸地擴充,教育心理學的研究有著十分廣闊的前景。教育心理學由初期偏重於學習心理的研究和學習規律的討論,並且大多集中於智育方麵的問題,隨著教育對人的全麵發展的日益重視,越來越重視道德行為、道德情感以及審美情感的培養。
下列人物是在學術界所公認的在這一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代表人物:
威廉·詹姆斯,1842—1910年;阿爾弗雷德·比奈,1857—1911年;
約翰·杜威,1859—1952年;
查爾斯·斯皮爾曼,1863—1945年;
馬利亞·蒙特梭利,1870—1952年;
劉易斯·推孟,1877—1956年;
愛德華·桑代克,1874—1949年;
利維·維穀斯基,1896—1934年;
讓·皮亞傑,1896—1980年;
伯爾赫斯·弗雷德裏克·斯金納,1904—1990年;
本傑明·布魯姆,1913—1999年;
傑羅姆·布魯納,1915—;
李·克隆巴赫,1916—2001年;
納撒尼爾·蓋奇,1917—;
羅伯特·加涅,1916—2002年;
赫伯特·西蒙,1916—2001年;
阿爾波特·班杜拉,1925—;
安·布朗,1943—1999年。
三、法製心理學
法製心理學,又稱為法律心理學,主要是研究與法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和規律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根據研究內容的差異,法律心理學又可以分為犯罪心理學、偵察心理學、審判心理學、司法鑒定心理學等。其中,犯罪心理學則是主要研究犯人作案的動機、目的和對罪犯有效的教育與改造等問題;偵察心理學是研究案件偵破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心理規律;審判心理學則是主要分析犯人供詞和證人證詞的可靠性、真實性問題;司法鑒定心理學主要的目的是運用臨床心理學以及精神病學知識,對疑似精神病人的被告及其他訴訟當事人進行心理鑒定,為確定其法律責任提供科學、準確的依據。
其實,法律心理學是介於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性的學科。在我國,法律心理學正致力於法製建設現代化的過程,並在此過程中日益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於違法犯罪行為和司法行為中的心理學問題作了非常全麵、詳細而又透徹的說明與闡述,從理論方麵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在司法領域的有效應用。而在具體的實踐方麵,法律心理學有助於法律製度的建設、改革與完善;有助於提高司法工作的準確性以及科學性;有助於罪犯的改造和提高改造罪犯的效益。
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在最初的時候,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內容包括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以及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中國殷商和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以及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
在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B.克拉夫特·埃賓於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著H.格羅斯、E.武爾芬、P.科瓦列夫斯基、R.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關於犯罪心理學方麵的專著。與此同時,關於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取得了很好的發展。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庫裏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R.M.哈欽斯和D.斯萊辛傑於1929年出版了最早版本的《法律心理學》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