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生產的技術與預防(1 / 3)

第五章安全生產的技術與預防

一、防火工作的安全技術

1.火災的主要種類

下列名稱是為了劃分不同性質的火災,並依據這種分類名稱簡化火災的敘述。

(1)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灰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2)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

(3)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

(4)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鉛、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2.火災發生的主要條件

(1)有可燃物質:不論固體、液體或氣體,凡是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均可稱為可燃物質。如碳、氫、硫、鉀、木材、紙張、汽油、酒精、乙炔、丙酮、苯等。

(2)有氧化劑:即通常所說的助燃物質。如空氣、氧氣、氯氣、氯酸鉀以及高錳酸鉀等。

(3)有點火源:即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的能源。如明火焰、煙火頭、電(氣)焊火花、熾熱物體、自然發熱物等。

所以隻要使以上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就可以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發生事故以後,如果已經采取了限製火災發展的措施,火災便會得到控製,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就會減少。

3.點火源的種類及相應預防

明火

這裏所指的明火主要包括生產火、非生產火、火爐等。生產火,指直接與生產作業有關的煙火,如噴燈、焊機、生產爐等能夠動的煙火。非生產火,與生產無直接關係的煙火,如暖爐、火柴、香煙等所產生的煙火。火爐,如焙燒爐、加熱爐、電爐等的煙火。實際上,所謂“嚴禁煙火”中的“煙火”就是指上述明火。

摩擦與撞擊

在燃燒爆炸性物質的製造和運輸、貯藏過程中,特別是炸藥,由於摩擦和撞擊所引起的爆炸事故是比較多的,因此工作中必須小心謹慎,做到輕拿輕放。

電火花

根據放電原理,電火花分為如下三種:

(1)高電壓的火花放電:當電極帶高電壓時,電極周圍部分空氣絕緣被破壞,產生電暈放電,當電壓繼續升高時就容易出現火花放電,要使在一般空氣中產生火花放電,至少需要400伏以上的電壓。

(2)短時間內的弧光放電:是指在開閉回路、斷開線路、接觸不良、短路、漏電、打壞燈泡等情況下發生的極短時間內的弧光放電。

(3)接點上的微弱火花:是指在自動控製用的繼電器接點上,或在電動機整流子或滑環等器件上,即使在低壓情況下隨著接點的開閉,仍然產生用肉眼能看得見的微弱火花。

靜電

當兩種物體相互接觸、分離時往往會產生靜電。靜電電流很小,但其所帶的電壓卻很高,可產生100~10000伏的高壓,這種積聚的靜電,當在空氣中放電產生火花時,就有引起可燃物質著火的危險。

雷電

雷電實質上是自然界的放電現象,從雷電危險的角度考慮,雷電破壞(雷擊)的方式分為直接雷擊、感應雷擊、雷擊衝擊電壓侵入和球形雷擊等。

(1)直接雷擊:雷雲與地麵上較高物體之間直接放電稱為直接雷擊。直接雷擊的熱效應和機械效應會使地麵物體燒焦或破壞。

(2)感應雷擊:由於雷雲的靜電感應或放電時的電磁感應作用,使地麵金屬物體上聚集大量電荷,從而引起嚴重後果,這種雷擊現象叫感應雷擊。

(3)雷電衝擊電壓侵入:當雷擊室外架空線路或金屬管道時,產生很高的衝擊電壓,並沿著線路或管道迅速傳入室內,從而引起室內易燃物的燃燒甚至爆炸。

(4)球形雷擊:球形雷擊是由特殊氣體形成的一種特殊雷擊現象。它是直徑約為02~10米的火球。能在地上滾動,也能從門、窗等通道進入室內,俗稱“滾地雷”。

易燃物自行發熱

許多自燃物質在環境溫度適宜時能由本身的自行發熱而產生自燃現象。

機械和設備故障

在生產作業進行的過程中,有時機械設備會發生故障。如壓藥機壓力控製失靈以致壓力過大等等。出現這種情況,在瞬間就有可能要發生故障。

絕熱壓縮

絕熱壓縮的點燃現象,在柴油機中廣為應用。在柴油機中,壓縮比為13~14,壓縮行程終點壓縮壓力達到36兆帕左右,此時,絕熱壓縮作用能使汽缸溫度升高到500℃左右,這個溫度已遠遠超過柴油的燃點,故能夠立即點燃噴射在汽缸內的柴油霧滴。

此外,光線和射線有時也能成為著火源。

4.具有燃燒性質的危險化學品

具有燃燒性質的危險化學品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化學品係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1)臨界溫度低於50℃,或在50℃時蒸汽壓力大於294千帕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2)溫度在216℃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49千帕,或在378℃時,雷德蒸汽壓大於275千帕的液化氣體和加壓溶解的氣體。

易燃液體化學品係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已列入其他類別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1℃。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的化學品係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為自燃物品。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為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係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

有機過氧化物係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劑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5.化工企業的防火、防爆設施

(1)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和《建設設計防火規範》(GBJ16)等規範,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

(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采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的建(構)築物。

(3)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構)築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4)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並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5)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係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並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6)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7)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係統。

(8)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準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範圍,並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9)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係統的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獨立的避雷針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歐。

(10)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係統,對於輸送可燃性物料並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11)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牆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6.防火須知事項

(1)應清楚防火通道的方向路線,並保持防火門和防火通道暢通無阻。

(2)掌握各種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並清楚滅火器的位置。

(3)不得在發熱設備上或附近晾掛衣服。

(4)工作場所勿堆積紙張、染有油汙的破布或其他易燃廢物。

(5)嚴禁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內吸煙。

(6)使用適當的容器盛裝易燃液體,不得使用開口鐵罐或水桶盛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