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唱的不是歌(1 / 3)

講過了京劇中的白,就該談談它的唱了。

唱,是整個戲曲各種表現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種。尤其是京劇,過去曾被視為中國的國粹之一,恐怕就和其唱腔蘊涵著的巨大成就有關。

盡管京劇唱腔同樣有旋律,有節奏,也分句押韻,但唱的並不是歌曲。

我們可以從內容和形式兩方麵尋找原因。

第一,歌曲的內容要麼是抒情詩,要麼是敘事詩,而京劇的歌詞則是劇詩。

比如《在希望的田野上》,歌詞近似抒情詩:“我們的家鄉,在希望的田野上;炊煙在新建的住房上飄蕩,小河在美麗的村莊旁流淌。一片冬麥,一片高粱,十裏荷塘,十裏果香……”其中沒有故事,隻有感情——一串串蓬勃似火的昂揚感情。其中的抒情者沒有特定身份,可以是男,可以是女;可以是大人,可以是小孩兒;可以是單個的人,也可以是一群人。因此,演唱這首歌時,形式就可以靈活多樣。男演員可以唱,女演員可以唱,童聲演員也可以唱;它作為獨唱出了名,作為合唱也未嚐不可;它用大樂隊伴奏可以唱,用小樂隊伴奏可以唱;用西樂伴奏可以,用中樂伴奏可以;甚至不用任何伴奏也可一試。一般說,唱抒情詩的演員是用第一人稱演唱,但這裏的第一人稱不是具體的人,其中的“我”是抽象的“我”。

比如《聽媽媽講述那過去的事情》:“月亮在白蓮花般的雲朵裏穿行,晚風吹來一陣陣快樂的歌聲。我們坐在高高的穀堆旁邊,聽媽媽講那過去的事情。那時候媽媽沒有土地,全部生活都在兩隻手上。汗水流在地主火熱的田野裏,媽媽卻吃著野菜和穀糠。冬天的寒風像狼一樣嚎叫。媽媽卻穿著破爛的單衣裳……”其中隻有一個樸素的故事,作者仿佛就在淡淡地敘事,感情全都隱藏在那客觀的敘述當中。但是聽歌的人無不被打動,因為就在那疏緩的節奏中,卻充滿了作者最深沉的情思。演唱敘事詩,演員一般以第三人稱演唱。

京劇則完全不同,它的任何一個唱段,都必須是某戲中的某人,在某特殊事件發展到特殊階段時的個人感懷。他(她)是以第一人稱在唱,是被他(她)周圍的那個壞境“擠壓”到沒有辦法的時候,才不得不唱,其中既有抒情詩,也有敘事詩。前者的例子如《紅燈記》中的“提籃小賣拾煤渣”,唱的是父親李玉和對女兒鐵梅的由衷讚歎。後者的例子如“在粥棚正和磨刀師傅接關係”,唱的是李玉和回憶剛才粥棚脫險的情景。更多的時候,在一些大段唱腔中,唱的是抒情詩和敘事詩的混合,而這種混合又都是從特定人物的獨特視角發出的,像“獄警傳似狼嚎(我)邁步出監”一段唱,既有回顧,也有展望,更有對人生、對事業的感慨。就拿這段唱的慢板(從“賊鳩山要密件毒刑用遍……”開始的數句)都屬於敘事詩,而後麵的原板(“待等那風雨過百花吐豔……”數句)則屬於抒情詩。由於京劇劇詩必須隸屬於特定的劇中人,所以演唱者就不能隨意更換。李玉和的唱詞就不能改由李奶奶或鐵梅唱,更不能改由鳩山唱。

第二,從內容上區分唱歌和京劇演唱,又可以從四個方麵來談。

1.歌曲的唱詞多是“散文化”了的詩句,而京劇唱段則采用了板腔體。

歌曲唱詞都是一句接著一句的,可以分成對稱的£下句,每四句一個小節;也可以打破對稱,隨意寫成不規則的長短句。京劇唱詞的規格則采取了嚴謹的板腔體。其文字規格,必須是嚴格的上下句;每一句都以七字句(節奏二/二/三)或十字句(節奏三/三/四)為基礎;每個上句最後的一個字,必須落在仄聲上,而下句最後的字必須落在平聲上。其旋律選擇,則不論特定人物有什麼特定心情,都隻能從下麵兩個係統中去選擇交叉。一個是曲調性能的係統,京劇隻有二黃、西皮、南梆了、四平調、高撥予等很有限的幾個大類。另一個是具體的板式係統,如倒板、慢板、原板、二六、流水、快板等。前者提供音樂設計者在大的方麵加以製約,比如劇中人這會兒心情正難受,沉鬱、蒼涼、悲哀……就讓他唱二黃吧。如果劇中人心情很愉快,或者很憤懣,邵麼就讓他唱西皮。在做了大的規劃之後,再根據劇情發展的具體要求,去決定是選擇一段特定的板式呢,還是安排一大段呈組合狀態的綜合板式唱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