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傳不衰的盜墓風
在我的印象中,敢於從事盜墓這個行當的人,除了忌諱被執法者逮捕、判刑之外,應是無所顧忌的。盜掘古墓,與之打交道的是陰森森的墓地墳丘,是已經腐敗、破碎的屍骨,其膽量可想而知。
數年前,因公安戰線友人的關照,我采訪過一位因屢教不改而判了重刑的盜墓賊,才知幹這一行的,還有許多禁忌。
他們一旦挖開墳墓,都會遵循古訓,不胡言亂語,不彼此爭吵,硬要說話時必小聲必簡短,為的是怕驚擾了死人,給他們帶來不吉。
細想來,他們是怕說話多且聲音大,驚擾了周圍的活人,暴露了他們的行徑。
他們往往帶著烈性的白酒。一旦打開棺木,見到死人的屍骨,忌諱馬上從棺木裏翻尋值錢的東西,而是先說:“請您喝杯酒!”然後,灌了滿口的酒水,噴向死人的頭部、麵部,再噴向棺木內的各處。做完了這些,又說:“請付酒錢。您別動,我們自己來拿。”於是,他們開始手忙腳亂地尋找金、銀、玉器。
這個程序,其最終的用意,是為了消毒、壯膽,並找到一種心理的平衡。
盜挖出來的所有物品,禁忌當場派分,而是迅速攜之離開,說是免得鬼魂追索。
其實是為了安全,速離現場,以免被人當場捉住。
秘密找人出賣文物時,買的人不能問東西出自哪裏,賣的人更不會說。彼此隻是“開價”、“還價”。
曆朝曆代,法律對於懲治盜墓賊的條款,皆切峻嚴厲,就連無意中毀壞棺槨、死屍的,以及毀壞墓上樹木的,都難逃罪責。特別是對於盜毀帝王陵墓的,更是必死無疑。《淮南子·汜論訓》說:“天下縣官發曰:發墓者誅。”漢代諸陵都由太常寺負責管理,凡盜伐陵內一棵樹的,處以“棄市”(在鬧市中斬首並陳屍示眾)。《唐律》規定盜掘皇陵屬“十惡”中的“謀大逆”(造反),隻要有預謀,即處以絞刑;若已著手實施,不但本人處斬,還要累及家人及親戚。《大明律》對於謀毀皇陵的,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其親屬一並滿門抄斬。即使是盜挖普通的墳墓,也會受到判刑、流放、杖笞等處罰。
盡管如此,因盜墓是重利之業,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少人敢於以身試法,鋌而走險。我們在報紙上,仍經常讀到古墓被盜和打擊盜墓賊的新聞報道。
我國古代素來崇尚厚葬,無論君王、公侯、顯貴與平民,都會在死者的墓中和棺中,放置價值不菲的陪葬品,於是便出現了以盜墓為業的行當,稱之為盜墓賊。據古籍記載,盜墓之風,已延續三千多年,其目的主要是謀取不義之財。
專業的盜墓賊,或單挑獨幹,或形成團夥。《吳異錄》載:“自正德中,吳中古墓如城內梁朝公主墳、盤門外孫王陵、張士誠母墳,俱為勢豪所發,獲其殉葬金玉古器萬萬計,開吳民發掘之端。”這種大規模的盜墓,必成團夥方可為之。《錄異記》還記載唐李道為鳳翔府府曹參軍時,曾捕獲一個從事盜墓三十年的職業盜墓賊,他招供“鹹陽之北,岐山之東,陵域之外古塚皆開發矣”。《湧幢小品》中說:“梁、豫之郊,多帝王陵及卿相塚,小者猶延裏許”,故當地居民“俗善伐塚”。
盜墓賊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采用種種偽裝術,以躲避官府的製裁。他們築假墳、設守墓屋,再從假墳和屋子裏挖地道通向真墳的墓室,盜取寶藏;在古墓周圍開荒種植高莖植物(亞麻、高粱、玉米),待植物高可及人時作掩護進行盜墓。盜墓者具有識別古墓、穿穴打洞、啟槨開棺、鑒定文物、經營古董等方麵的獨特本領,同時還發明了一些盜墓的專用工具,如洛陽鏟。洛陽鏟因舊時洛陽一帶的盜墓者首創而得名,“鏟頭為鐵製的半筒形,安裝在木質或鐵質的長柄上,柄端可係長繩。盜墓者在古墓雲集的地方持鏟下探,短時間即可打入地下深處,明確地下墓穴的具體位置和寶物的埋藏情況。洛陽鏟製作簡單,攜帶方便,用處卻很大,為盜墓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段嘯虎、姚子明《盜墓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