劊子手忌
在古代,被判死刑的犯人,五花大綁,押往刑場,在三聲追魂炮響過之後,於午時三刻,便由監刑官下令“開刀”。親手操刀的殺人者,稱之為劊子手,又稱刀手。
在夏商周時,死刑名曰“大辟”,即以斧鉞砍頭。戰國時秦國的死刑,有梟首,即把砍下的腦袋懸掛到高處,還有腰斬、具五刑(用全部肉刑再處死)、磔(暴屍)、車裂(碎屍)、棄市(斬首)等等。漢文帝廢棄肉刑後,死刑逐漸簡化為棄市、腰斬等幾種。在以後的朝代中,斬首成為執行死刑的一種主要的形式。
按規定在執行斬首時,劊子手必須一刀結果犯人性命,讓其身首異處,一刀不死,則不能補刀。犯人家屬往往行賄,請求保留全屍,有經驗的劊子手一刀下去,脖子上還留下一層薄薄的皮肉連著身、首。劊子手下刀後,會丟下刀,頭也不回地慌忙離開刑場,謂之避鬼魂糾纏。
古代還有一種最為殘酷的死刑,謂之淩遲,又稱為臠割、寸磔、剮刑。《宋史·刑法誌》說:“淩遲者,先斷其支(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先斷肢體,再割斷喉嚨,真讓人慘不忍睹。
淩遲到底起於何時?清代史學家錢大昕認為始於五代,此說來自宋代陸遊的《渭南文集》:“五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法外特置淩遲一條。”《辭海》亦沿襲此說。但據閻步克先生考證,認為淩遲在當時“尚非刑律中正式的‘常法’”(《說“淩遲”》),理由是《舊五代史·刑法誌》中,禁止“以短刀臠割人肌膚”,“有罪宜從正法”。但淩遲作為一種非正式的殺人手段,則早已有之。南北朝北齊文宣帝以淩遲法“輕刀臠割”殺人,見於《隋書·刑法誌》;唐“安史之亂”時,顏果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同受剮刑(《資治通鑒》)。淩遲成為正刑,最早見於《遼史·刑法誌》:“死刑有絞、斬、淩遲之屬。”《宋史·刑法誌》中所載的關於淩遲的文字,可與之相應對。元、明、清三朝,淩遲則明明白白地寫入法典刑律之中,成為“常法”。
犯了什麼罪就執行淩遲呢?“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其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大明律·刑律·盜賊》)。淩遲的設置,是專門用於那些對封建王朝危害最大的人,包括敢於挺身而起的造反者,以及政治上的對手。
所謂淩遲之法,民間俗稱“千刀萬剮”,到底是多少刀呢?明朝的太監劉瑾被“淩遲三日”,“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唱。頭一日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開刀”(《國史舊聞》)。方彪《燕市剮刑》一文說:“第一刀叫‘祭天肉’,劊子手割下犯人的一塊胸大肌拋上天去;第二刀叫‘遮眼罩’,劊子手把犯人額頭上的肉割下來,耷拉著,遮住眼睛,目的是以免行刑時四目對視……”
淩遲之刑被取締,已是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的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淩遲等重刑,於是朝廷將淩遲以及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清史稿·刑法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