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從魯迅到巴金對中國文化人格革命的意義(3)(2 / 3)

既然“立人”成為20世紀追求的終極目標,那麼,究竟何為“人”?“人”的價值標準是什麼呢?首先是在對曆史的評判與反思中看到種種“非人”,包括奴、主、神、獸,從而產生對這些“非人”的批判,批判中發現“非人”的極致便是“吃人”,這批判的同時也即意味著對“人”價值的呼喚與確立。概言之,“人”的基本準則在於人個體的主體性、人群體間的博愛兩方麵。個體主體性要指向群體的博愛,而群體的博愛也建立於單個個體主體性基礎上並指向尊重和維護單個個體主體性的目標,二者是雙向一體的。從獸到人,從“天”到“父”到“子”,在這人類文化關注對象的轉移中,“人”完成自我主體從無到有、從萌芽到大樹的生長曆程。“人的主體性”既意味著自我意識的確立、自我獨立權利的占有,同時又意味著對於作為個體對社會文化責任的擔當。二者是共生、互動的,又是互相界定的。主體責任意味著對主體權利的維護和捍衛,同時也意味著對主體意識的升華。主體權利也正是在種種主體責任的擔當中得以體現和確立。主體權利的標準決定主體責任的層級標準,而主體責任的層級標準也同樣決定著主體權利的內涵標準。在人的主體性確立曆程中,單純將身受災難的責任推之於客體,那麼所得隻能是對神的敬畏與迷信,猶如原始人類將對自然界風雲雷電的解釋歸於天公的呼吸聲息一樣,由此得到的結論是人在不可知外力下的無力感、迷惘感和自然而然的俯伏崇拜。這是麵對災難的原始意識。然而隨著發展,人類又開始將主客體相聯係。開始的聯係是將自然外力的無意誌災難歸為“天”、“神”對人類行為的有意誌反應,所謂天譴固然仍是對客體外力神聖性的承認,但人已開始企圖從自身行為來引導乃至操控自然外力的行為,人神交流、主客對話中“人”的地位、人的自我確認一步步發展起來,並甚而逐步開始挑戰“神”的地位,這種挑戰正是以主體責任來挑戰客體責任。人在為自己爭得權利的同時,也意味著要承擔起“擔當荒誕”的責任。“上帝死了”的同時,意味著空缺由“超人的誕生”來填補。而當一個人完全從主體責任角度來解釋世界,來擔當世界,既擔當自由也擔當荒誕、虛無時,這樣的人才是一個真正現代的主體,大寫的人,有超人性質的人。這樣的人的懺悔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巴金“沒有神,也就沒有獸。大家都是人”這樸素的表述正是在此意義上表明了“人”認識境界的進化,成為現代文化進步的標誌。擔當“獸”的責任時所承認的是神的權力,擔當“奴”的責任時所承認的是主人的權力,而擔當“人”的責任時也同時意味著人的權利的至上性。無力擔當“人”的責任時,人的權利也就難以捍衛,“人”的獨立形象也就難以完整,僅當人為自己的責任而痛苦和挺身擔當時,“人”意識的另一半才得以完整實現,權利與責任的合一才構成“人”靈魂的統一與自足。

如果說主體權利是求諸人又求諸己的,那麼主體責任也是既求諸己又求諸人的,單有求諸人、求諸客體,主體性是難以確立的,隻有求諸己、求諸主體自身時,主體性才得以完全確立。如果說控訴意識更多體現為求諸人、求諸客體方麵,那麼懺悔意識則更多體現為求諸己、求諸主體自身方麵的主體性。中國文化中往往控訴意識強,而懺悔意識弱,這也致使人的主體性難以真正確立和捍衛。每當一場社會災難過後,中國總會出現一大批指向社會批判的控訴,委過於外界“他”者,追究“他”者的責任,而少有矛頭指向自己的自我批判,一旦控訴無效,追究不了客體責任時,便轉向道家的自我主體消解,“歸於大化”。自我解剖、自我批判是將神的責任、“他者”的責任交由自己擔負,將“父”的責任交由“子”來擔當,懺悔意識取代控訴意識正是在此意義上實現了人的意識的大跨越。傳統人格的隻有控訴,沒有懺悔正體現出人格的童稚狀態,巴金的懺悔也正是在此意義上實現了民族人格的大跨越,在“傷痕”、“反思”乃至“尋根”的指向他者外,獨樹一支標杆。這種文化的異質意味也正實現了對於傳統文化的“審父”批判與“審我”批判的結合,這種結合意味著對於“父”文化的全盤承擔,在對父文化“非人”、“吃人”原罪的泰坦巨人式擔當中,才能超越,才能發展,真正建立起泰坦式人格主體性,實現對於整個文化潛在規則、邏輯的反省與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