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服,笭閒兵服,以犬皮為之,取堅也,亦白。今文犬為大。
[疏]“犬服”。注“笭閒”至“為大”。釋曰:雲“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閒,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為服,故雲“以犬皮為之,取其堅固也”。雲“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取少聲。今文錧為錧。
[疏]“木錧”。注“取少”至“為糸官”。釋曰: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約,繩。綏,所以引升車。
[疏]“約綏約轡”。注“約繩”至“升車”。釋曰: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雲:“人尋約,吳發短。”杜注雲:“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為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為之也。
木鑣,亦取少聲。古文鑣為苞。
[疏]“木鑣”。注“亦取”至“為苞”。釋曰:平常用馬鑣,以金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齊,翦也。今文髦為毛。主人之惡車,如王之木車,則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
[疏]“馬不齊髦”。注“齊翦”至“車與”。釋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雲“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始死所乘;素車,卒哭所乘;繅車,既練所乘;駹車,大祥所乘;漆車,既禫所乘。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乘:主人乘惡車,齊衰乘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既練同小功乘駹車與?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為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乘棧車,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禫,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之車亦如之,疏布裧。裧者,車裳幃,於蓋弓垂之。
[疏]“主婦”至“布裧”。注“裧者”至“垂之”。釋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雲“裧者,車裳幃”者,案《衛》詩雲“漸車幃裳”,注雲:“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後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雲“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雲:“皆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貳,副也。攝猶緣也。狗皮緣服,差飾。
[疏]“貳車白狗攝服”。注“貳副”至“差飾”。釋曰: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有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緣之,謂之攝服。雲“狗皮緣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緣,此則有緣,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車。如所乘惡車。
[疏]“其他皆如乘車”。注“如所乘惡車”。釋曰:雲“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為異。其他謂“惡車白狗幦”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童子,隸子弟,若內豎寺人之屬。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絜之事。案《曲禮》掃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掃室聚諸{宀交},故不用箕也。雲“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雲“士有隸子弟”,服注雲:“士卑,自其子弟為仆隸。”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知有內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內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雲“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童子不專禮事。
[疏]“從徹者而入”。注“童子不專禮事”。釋曰:案《論語-憲問》雲“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麵,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掃室,聚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掃者執帚,垂末內鬛,從執燭者而東。比猶先也。室東南隅謂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東”。注“比猶”至“之{宀交}”。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雲“室中東南隅謂之{宀交}”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汙垢。《內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進徹之時如其頃。
[疏]“燕養”至“他日”。注“燕養”至“其頃”。釋曰:雲“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雲“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雲:“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雲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俶獻”,《聘義》雲“時賜”,鄭雲:“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內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內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寢。又下經雲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雲“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於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正寢聽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注“以其”至“朝事”。釋曰:雲“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雲:“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複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雲“下室,如今之內堂”者,下室既為燕寢,故鄭舉漢法內堂況之。雲“正寢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鄭注雲:“謂大夫士也。”則亦在正寢也。
筮宅,塚人物土。物猶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
[疏]“筮宅塚人物土”。注“物猶”至“營之”。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雲“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雲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雲“筮宅,塚人物土”,是使塚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從於主婦。主婦哭,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事畢。
[疏]“卜日”至“皆止”。注“事畢”。釋曰:正經直雲“闔東扉主人哭”,不雲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雲“卜日吉”,宗人告從於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內不哭。將有事,為其讙囂。既啟,命哭。古文啟為開。
[疏]“啟之”至“不哭”。注“將有”至“為開”。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啟殯,唯言婦人不哭,不雲男子,故記以明之,雲內外男女不哭,止讙囂故也。
夷床、輁軸饌於西階東。明階閒者,位近西也。夷床饌於祖廟,輁軸饌於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古文輁或作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