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南順,於南麵取縮執之便也。肝俎在燔東。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吊服,皆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釋曰:自此盡“北麵”,論將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雲“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雲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始虞與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無時之哭則依其喪服,乃變麻服葛也。雲“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者,以其虞為喪祭,主人未執事,故雲賓客來執事也。案下注雲“士之屬官為其長吊服加麻”,即此經“賓執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屬官中有命於其君者,是以《特牲》記賓中“有公有司”,鄭注雲:“公有司亦士之屬,命於其君者也。”案《曾子問》:“士則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雲:“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鄭雲:“祭謂虞卒哭時。”以此而言,彼朋友則公有司與此執事一物,以僚友言之,雖屬官,亦為朋友也。

祝免,澡葛絰帶,布席於室中,東麵,右幾,降,出,及宗人即位於門西,東麵南上。祝亦執事。免者,祭祝之禮,祝所親也。澡,治也,治葛以為首絰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為其長,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變服則除。右幾,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釋曰:雲“祝亦執事”者,謂亦上執事也。雲“免者,祭祀之禮,祝所親也”者,案《禮記-喪服小記》雲:“緦麻小功,虞卒哭則免。”注雲:卒哭,緦麻以上至斬衰皆免。今祝是執事屬吏之等,皆無免法,今與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雲祭祀之禮祝所親,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請拜賓,如臨。入門哭,婦人哭。臨,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注“臨朝夕哭”。釋曰:朝夕哭,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於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麵,眾主人堂下東麵,北上。”此則異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釋曰:此明賓將與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雲“如反哭位”,鄭引《既夕》者,證主人等麵位之事也。

祝入門左,北麵。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門左北麵”。注“不與”至“尊也”。釋曰:雲“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者,執事即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皆是執事,故《曾子問》“喪祭不足,則取兄弟”,故雲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階前北麵。當詔主人及賓之事。

[疏]“宗人”至“北麵”。注“當詔”至“之事”。釋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時。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記雲:“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麵。”注雲“當詔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設於幾東席上,東縮,降,洗觶,升,止哭。縮,從也。古文縮為蹙。

[疏]“祝盥”至“止哭”。注“縮從也”。釋曰:自此盡“哭出複位”,論設饌於神,杖不入於門之事也。案此文陰厭時,“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麵”,下記雲“屍入祝從屍”,注雲:“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主人前自西入,向東,在階下未得倚杖於序,今主人在西階,將入室,故倚杖於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麵。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喪服小記》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則練杖不入於門,明矣。讚薦菹醢,醢在北。主婦不薦,衰斬之服不執事也。《曾子問》曰:“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讚薦”至“在北”。注“主婦”至“下者”。釋曰:案《特牲》主婦盥於房中,薦兩豆,此主婦不薦,故決之。既引《曾子問》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則齊衰不執事可知。此齊衰不執事,唯為今時,至於屍入之後,亦執事。兩籩棗、栗,設於會南,至於祔祭,雖陰厭亦主婦薦,主人自執事也。知者,下記雲“其他如饋食”,案《特牲》雲“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執事,故《少牢》雲“主人出迎鼎”,注雲:“道之也。”是不執事也。

佐食及執事盥,出舉,長在左。舉,舉鼎也。長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詔之。鼎入,設於西階前,東麵北上,匕俎從設。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載。載,載於俎。佐食載,則亦在右矣。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卒,朼者逆退複位。複賓位也。俎入,設於豆東,魚亞之,臘特。亞,次也。今文無之。

讚設二敦於俎南,黍,其東稷。簋實尊黍也。

[疏]“讚設”至“東稷”。注“簋實尊黍也”。釋曰:雲“簋實尊黍也”者,以經西黍東稷西上,故雲尊黍也。經雲“敦”,注言“簋”者,案《特牲》雲“佐食分簋鉶”,注雲:“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為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製,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製耳。”然則此注變敦言簋者,亦謂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設一鉶於豆南。鉶,菜羹也。

[疏]注“鉶菜羹也”。釋曰:此對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於戶西。饌已也。今文無“於戶西”。

[疏]“佐食”至“戶西”。注“饌已”至“戶西”。釋曰:“佐食出”者,以無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於戶西。不從今文無“於戶西”三字者,若無,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從也。

讚者徹鼎。反於門外。祝酌醴,命佐食啟會。佐食許諾,啟會,卻於敦南,複位。會,合也,謂敦蓋也。複位,出立於戶西。今文啟為開。

[疏]“祝酌”至“複位”。注“會合”至“為開”。釋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兩有,今所奠者醴,故須言醴也。若然,彼單酒,此兩有者,以其同小斂、大斂、朔月遷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並有,故此虞之喪祭亦兩有,異於吉祭也。

祝奠觶於鉶南,複位。主人再拜稽首。複位,複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注“複位”至“之左”。釋曰:雲“複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不見祝更有位,故複主人左也。

祝饗,命佐食祭。饗,告神饗。此祭,祭於苴也。饗神辭,記所謂“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下至“適爾皇祖某甫尚饗”是也。

[疏]“祝饗命佐食祭”。注“饗告”至“是也”。釋曰:下雲“祝祝卒”,注雲:“祝祝者,釋孝子祭辭。”又下文迎屍後,屍墮祭,雲“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辭。此文饗神引記者,是陰厭饗神辭,下文迎屍上釋孝子辭者,經記無文,案《少牢》迎屍祝孝子辭雲:“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此是釋孝子辭。此迎屍上釋孝子辭,宜與彼同。但稱哀為異,其迎屍後祝辭者,即下記饗辭,雲“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饗”,鄭注雲:“饗辭,勸強屍之辭也。”凡吉祭饗屍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屍後雲“祝饗”,注雲:“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是也。下二虞卒哭,記皆有辭,至彼別釋。

佐食許諾,鉤袒,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祭如初。祝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鉤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將納屍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注“鉤袒”至“何乎”。釋曰:雲“鉤袒,如今擐衣也”者,經雲鉤袒,若漢時人擐衣以露臂,故雲如今擐衣也。雲“孝子始將納屍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設於幾東者,至此乃祭於苴。下文乃延屍,是孝子迎屍之前用苴,以將納屍,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故設苴以定之,解預設苴之意也。雲“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者,解舊有人雲苴主道,似重為主道然,故鄭破之,雲若是苴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當有主象,亦宜設苴,今而無苴何乎?是鄭以苴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據文有屍而言,將納屍有苴,案下記文無屍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無苴,案《司巫》“祭祀則供匰主及蒩館”,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諸侯尊者禮備,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