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長洗繶爵,三獻,燔從,如初儀。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彌飾。

[疏]“賓長”至“初儀”。注“繶爵”至“彌飾”。釋曰: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雲“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彌飾”者,案《屨人》繶是屨之牙底之閒,縫中之飾,則此爵雲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飾可知。雲“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閒又加飾也。

婦人複位。複堂上西麵位,事已,屍將出,當哭踴。

[疏]“婦人複位”。注“複堂”至“哭踴”。釋曰: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屍,及改饌為陽厭之事。雲“複堂上西麵位”者,上雲主人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見別有婦人位,明複位者還此位可知。又案《士喪禮》凡臨位,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即麵位也。雲“屍將出,當哭踴”者,以哭送,此喪祭故踴,《特牲》吉祭不哭踴,故亦無此複位之事也。

祝出戶,西麵告利成。主人哭,西麵告,告主人也。利猶養也。成,畢也。言養禮畢也。不言養禮畢,於屍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麵”至“閒嫌”。釋曰:雲“西麵告,告主人也”者,以處主人東麵,故祝西麵對而告之。雲“不言養禮畢,於屍閒嫌”者,若言養禮畢,即於屍中閒有嫌諷去之。或本閒作閑音,以養屍事畢,而屍空閑,嫌諷去之。

皆哭。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釋曰:言上雲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屍謖。謖,起也。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為休。

[疏]“祝入屍謖”。注“謖起”至“為休”。釋曰:雲“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者,雖不告屍無事,屍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雲“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者,謂不告屍以禮畢者,屍尊,若告之,則如發遣尊者,故雲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從者奉篚哭,如初。初,哭從屍。祝前屍,出戶,踴如初,降堂,踴如初,出門,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釋曰:案上文屍入門,丈夫踴,婦人踴。屍及階,祝延屍,屍升,宗人詔踴如初。屍入戶,踴如初,故此鄭雲“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徹,設於西北隅,如其設也。幾在南,厞用席。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為厭飫也。幾在南變古文,明東麵。不南麵,漸也。厞,隱也,於厞隱之處,從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設”至“幽闇”。釋曰:祝反入,謂送屍出門,而反入徹神前之饌,故設於西北隅也。雲“如其設也”者,謂設於西北隅,次第一如奧中東麵設。雲“幾在南,變古文”者,上文陰厭時,設幾席於室中東麵,右幾,今雲幾在南,明其同。必變文者,案《少牢》大夫禮陽厭時南,亦幾在右,此言右幾,嫌與大夫同南麵而右幾,故變文雲幾在南,與前在奧同,故雲“明東麵”也。又以《特牲》雲:“祝筵幾於室中,東麵。”至於改饌雲:“佐食徹屍薦俎,敦設於西北隅,幾在南。”是與此同也。雲“不南麵,漸也”者,以《特牲》東麵右幾,今虞為喪祭,是向吉有漸,故設幾與吉祭同。“厞,隱也。於厞隱之處,從其幽闇”者,謂以席為障,使之隱,故雲厞隱從其幽闇也。

祝薦席,徹入於房。祝自執其俎出。徹薦席者,執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疏]“祝薦”至“俎出”。注“徹薦”至“房來”。釋曰:雲“徹薦席者,執事者”,但祝之薦席,設與徹不言其人,知使執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雲“祝薦席,則初自房來”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經記俱不言,今知自房來者,見《公食大夫》記雲“筵出自房”。《昏禮》與《士冠》席皆亦在於房,故比祝席亦自房來,今還於房可知也。

讚闔牖戶。鬼神尚居幽闇,或者遠人乎?讚,佐食者。

[疏]“讚闔牖戶”。注“鬼神”至“食者”。釋曰:雲“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雲“讚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雲“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主人出門,哭止,皆複位。門外未入位。

[疏]注“門外未入位”。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雲“出門”,乃更雲“皆複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賓執事者皆去,即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顙”。注“送拜”至“弟也”。釋曰:雲“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雲複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雲“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事,而雲“賓出”,則室中無執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記。虞,沐浴,不櫛。沐浴者,將祭,自絜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記虞沐浴不櫛”。注“沐浴”至“沐浴”。釋曰:雲“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雲不據三年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臘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疏]“陳牲”至“寢右”。注“言牲”至“虞牲”。釋曰:知臘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雲“西上”,明知兼免臘得雲西上也。雲“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雲“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臘在東,置於棜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知“臘用棜”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麵,北上,棜在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是也。引《檀弓》者,證虞時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質明”。釋曰:雲“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雲“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殺於廟門西,主人不視。豚解。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

[疏]“殺於”至“豚解”。注“主人”至“無廟”。釋曰:雲“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複外位”,鄭雲:“為視牲也。”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麵,視側殺。”然則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今虞為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凡”者,眾辭,但此經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為喪事略,故雲凡以廣之。“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