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脅、離肺,膚祭三,取諸左膉上,肺祭一,實於上鼎。肉謂之羹。飪,孰也。脊脅,正脊、正脅也。喪祭略,七體耳。離肺,舉肺也。《少牢饋食禮》曰:“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

[疏]“羹飪”至“上鼎”。注“肉謂”至“殳聲”。釋曰:肉謂之羹,《爾雅-釋器》文。飪孰,《釋言》文。雲“脊脅,正脊、正脅也”者,案《特牲》注雲:“不貶正脊,不奪正也。”然則此為喪祭,體數雖略,亦不奪正,故知脊脅正脊正脅也。雲“喪祭略,七體耳”者,案《特牲》“屍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注雲:“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並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然則此所升唯七體,故雲喪祭略七體耳。雲“離肺,舉肺也”者,案《特牲》注雲“離猶扌奎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是也。引《少牢饋食禮》者,證離肺舉肺之異也。雲“膉,脰肉也”者,案《少牢》雲:“雍人倫膚九,實於一鼎。”注雲:“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貶於純吉”,則此用膉為貶於純吉之事也。雲“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者,鄭注《儀禮》疊古文從經今文,又說古文解之者,鄭欲兩從故也。但字從肉義可知,而以殳與股不是形人之類,其理未審。

升魚:鱄鮒九,實於中鼎。差減之。

[疏]“升魚”至“中鼎”。注“差減之”。釋曰:“差減之”者,案《特牲》魚十有五,今為喪祭略而用九,故雲差減之也。

升臘左胖,髀不升,實於下鼎。臘七亦體,牲之類。

[疏]“升臘”至“下鼎”。注“臘七亦體牲之類”。釋曰:雲“臘亦七體牲之類”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是牲之七體。今升臘左胖亦然,《特牲》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皆設扃鼏,陳之。嫌既陳乃設局鼏也。今文扃作鉉,古文鼏作密。

[疏]“皆設扃鼏陳之”。注“嫌既”至“作密”。釋曰:雲“嫌既陳乃設扃鼏也”者,經雲陳三鼎,後言設扃鼏,有嫌,故記人辨之,皆先扃鼏後陳之也。

載猶進柢,魚進鬐。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為胝,古文鬐為耆。

[疏]“載猶”至“進鬐”。注“猶猶”至“為耆”。釋曰:鬐、柢二者,皆變於吉,是以《少牢》雲:“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注雲:“變於食生也。”又曰“臘一純而俎亦進下”,又曰“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注雲:“亦變於食生也。”是皆與此反矣,是變於吉也。雲“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雲與吉反,則明與生人同。《士喪禮》小斂雲“皆覆進柢”,注雲:“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至大斂“載魚左首,進鬐,臘進柢”,鄭注雲:“亦未異於生也。”又葬奠雲如初,皆未異於生,故記人以猶之。是以《鄉飲酒》、《鄉射》記皆雲“右體進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脅、離肺,陳於階閒,敦東。不升於鼎,賤也。統於敦,明神惠也。祭以離肺,下屍。

[疏]“祝俎”至“敦東”。注“不升”至“下屍”。釋曰:雲“不升於鼎,賤也”者,祝對上屍俎羹飪升於鼎為貴者也。雲“統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饌黍稷二敦於階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陳祝饌於神饌之東,統於神物,明惠由神也。雲“祭以離肺,下屍”者,以共屍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離肺,故雲下屍也。

淳屍盥,執槃,西麵。執匜,東麵。執巾在其北,東麵。宗人授巾,南麵。槃以盛棄水,為淺汙人也。執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屍”至“南麵”。注“槃以”至“卑也”。釋曰:上經直雲“淳屍盥,宗人授巾”,不雲執槃與執匜、執巾及宗人授巾等麵位,故記人明之。

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麵。當詔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麵”。注“當詔主人室事”。釋曰:上經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詔主人踴,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當升戶外詔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無事,則出戶,負依南麵。室中尊,不空立。戶牖之閒謂之依。

[疏]“佐食”至“南麵”。注“至中”至“之依”。釋曰:雲“戶牖之閒謂之扆”,此《爾雅》文,謂戶西南麵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釋曰:案《公食》記三牲具,則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雲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類”者,《內則》雲“堇荁枌榆”,同為滑物,故知荁堇類也。雲“乾則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則滑於堇也。雲“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與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約與冬同,是以經直雲冬,明舉夏以兼秋,舉冬以兼春也。

豆實,葵菹,菹以西蠃醢。籩,棗烝,栗擇。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籘也。

[疏]“豆實”至“栗擇”。注“棗烝”至“籘也”。釋曰:雲“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籘也”者,此雖無正文,案《士喪禮》大斂雲:“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籘,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自大斂後皆雲如初,則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長矣,四籩,棗、糗、栗、脯亦不擇也。至此乃雲棗烝栗擇,則菹亦切矣,豆籩有飾可知。

屍入,祝從屍。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

[疏]“屍入祝從屍”。注“祝在”至“屍也”。釋曰:上經陰厭時,主人先祝入戶,至此迎屍祝在主人前,先後有異,故記人明之,是以鄭雲“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也。雲“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者,屍,神象,是以雲既接神祝當詔侑屍。即上祝命佐食爾敦舉黍稷,及祝酌授屍,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屍謖之等是也。

屍坐不說屨。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說為稅。

[疏]“屍坐不說屨”。注“侍神”至“為稅”。釋曰:案《鄉飲酒》、《燕禮》之等,凡坐降,說屨乃升坐,今屍雖坐,不說屨者,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