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由於沒有教師同行評價體係,導致我國實施的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出現了很大的偏差。幾乎所有媒體都把關注點集中到了“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上,卻忽視了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改革”的主題是實施績效工資。我認為,對績效工資的關注,不但直接關係到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實現,更關係到我國義務教育的發展方向。
何為績效工資,想必已不用作過多的解釋,簡單地說,就是按成績、效益計算工資,給予不同報酬。國務院會議對此的表述是:“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但什麼是“績效”,卻大有文章可做。是看一所學校的升學率嗎(對校領導)?是看一個班級的平均成績嗎(對班主任)?是看所教學科在當地統一測試、評估中的排名,或者學生的各種獲獎情況嗎(對學科教師)?如果以上“優績優酬”在中小學得以實施,那麼導致的結果必然是進一步倡導升學率、學生分數、學科競賽。
事實上,以上“績效”評價標準在一些地區的義務教育學校中已經被廣泛推行:升學率越高的學校教師、所帶班級學生分數越高的班主任、學科競賽頻頻獲獎的學科教師,其工資往往是教師中最高的。這種“績效”評價產生了兩大“效果”:一是少數“好學校”占據了大部分的優質教育資源,優秀的教師逐漸向“好學校”靠攏,而“好學生”則向“好學校”彙集;二是貧困地區的學校、教育質量較低的薄弱學校辦學十分困難,教師工資普遍很低,成為教師工資問題矛盾最集中的群體,嚴重影響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
2006年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明確了義務教育必須均衡發展。從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恰恰不能效率優先,或者說,應該建立全新的“績效”觀。
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我認為首先應該努力縮小各地、各校之間相同職級教師的收入差距。教師因工作年限、工作水平、工作貢獻不同,肯定有不同的職級,而績效工資可與職級直接掛鉤。但是在不同的學校中,所有相同職級的教師在工作待遇上應該一致,也就是說,以省級統籌為主的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在全省範圍內應該基本相同,否則校與校之間極大的教師工資差異將導致教師的非正常流動。在法國,教師工資由中央財政統籌,全國所有義務教育教師,隻要職級相同,在不同學校的工資待遇就是一致的。
其次,績效工資應該向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的教師傾斜。從教育均衡發展的角度來說,隻有提高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教師的待遇,才能形成對優秀教師的吸引力,既能留住優秀教師,也能為教師輪換製提供長效保證。發達國家當初推進教育均衡發展,也是采取提高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教師待遇的方式,在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其工資待遇甚至超過在城市學校任教的教師。這種做法與義務教育的“績效”並不違背,一方麵,實現教育均衡發展就是義務教育發展的最大“績效”;另一方麵,在貧困地區、農村地區學校任教,教師所付出的勞動、對學生的教育效果,比在發達地區學校任教可能更多、更大。
總之,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不能進一步拉大地區之間、學校之間教師收入的差距,要加大統籌力度,促進各地區、各學校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水平一致,並以此為基礎,推進師資力量的均衡,實現教育的均衡發展。
救濟權利——依法治教
數據:審計署2013年5月3日發布的《1185個縣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情況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地區片麵將辦學規模和學校數量作為調整學校布局的主要依據,搞簡單“撤並”或“一刀切”,苦了眾多農村娃。布局調整帶來部分農村地區學生上學路途變遠,交通、寄宿等教育支出相應增加的後果。受上學距離遠和負擔重的影響,一些地區學生實際輟學人數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初中學校),在重點核實的1155所學校中,輟學人數由2006年的3963人上升到2011年的8352人,增加了1.1倍。
(數據來源: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