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的規定,所謂的師德“紅線”,其實並不是師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和製度問題。比如,教師性侵學生的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應該納入司法程序處理,追究教師的刑責。教師體罰學生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是違法行為,應按法律進行處理。把屬於法律範疇的問題作為師德問題加以強調,這是對師德的矮化,也把對教師的要求降低到法律底線之下。

針對教師的違法犯罪行為,長效機製應該是依法治校,這包括兩方麵:首先,學校應該嚴格按照《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法律法規,清理校規中與這些法律衝突的條款,切實保障教師和學生的權益。近年來,一些學校無視上述法律法規,單方麵製定的校規嚴重侵犯了學生和教師的權益,學校都不遵守法紀,怎麼要求教師守法呢?其次,對於教師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按法律程序進行處理,不能出於維護學校的所謂聲譽,對其進行內部處理。分析近年來教師的違法犯罪問題,一些地方教育部門、學校的基本處理方式是:對問題進行行政調查、行政處理,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如此一來,違法犯罪行為便被縱容。

教育部的師德“紅線”,還包括教師如有從事有償家教、違反教育規律增加課業負擔等行為,都將依照文件規定受到處罰。這些問題表麵上看是師德問題,但究其實質,是製度問題。現在有多少教師願意給學生多布置作業(布置的作業越多,自己的作業批改量就越大)?之所以多布置作業,是因為當前的中高考製度製造了應試教育,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都用學生的分數、升學率來考核教師,教師不得已而增加學生的負擔。教育部門不去分析考試製度的原因,卻把責任推給教師,這不是讓教師們戴著鐐銬跳舞嗎?

教師不得進行有償家教的規定早就在不少地方實施了,可是,類似的規定基本上都沒有得到執行。首先,如何鑒定教師的有償家教?隻要學生、家長不承認給教師付費,就很難追究。其次,教師利用休息時間去輔導學生是教師的權利,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教師不得在休息日兼職。在日本、美國等國家,教師是被明確規定不得兼職的,可與我國不同的是,這些國家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製,保障教師享有和公務員同等的權利,因此按照公務員法,教師不得兼職。我國並沒有把教師納入教育公務員體係,而且,雖然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然而這一規定在很多地方迄今沒有得到落實。

要建立師德長效機製,就必須改革我國的考試評價體係,讓學校有自主辦學的空間,給予教師教育自主權,同時,必須保障教師的待遇,從教師的職業屬性來加強職業規範建設。離開了依法治校,沒有符合教育規律的教育管理和評價體係,卻以師德來要求教師,結果是師德文章做了不少、行政文件一大堆,師德問題反而日益嚴重。

類似的做法,教育部早就嚐試過。2011年12月,教育部在其網站上就幼兒園、小學及中學教師的專業標準征求意見。意見稿著眼於當前幼兒園及中小學教育中存在的性教育缺失、變相體罰、教育同質化嚴重等問題,對教師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比如老師要“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這一標準引起了廣泛關注。

就專業標準的表述而言,這確實很有針對性,不挖苦學生這一條,就明顯針對當時頻發的校園“冷暴力”。為此,這一標準也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認為教育部門做了一件好事,標準有利於提高教師專業水平。但是,如果查閱《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會發現,這不過是對法律法規的重申。《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未成年人工作的三大原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並在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