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該法還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也就是說,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發生在校園中的“冷暴力”事件涉嫌侮辱學生人格,應該啟動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但令人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自頒布以來,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一些明顯侵犯學生權益的做法在沒有被媒體曝光前,基本上都不了了之。

有一些評論認為,這一標準製定的初衷不錯,但尺度很難掌握。我所關心的問題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要求學校、教師尊重學生人格、不能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再製定相似的教師專業標準,這不表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得以執行嗎?進一步來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法條都未得以執行,難道變為部門的標準,就能得以執行了?而且,從法律法規和專業標準的關係來看,法律法規是底線,如果有專業標準,當是在法律法規底線之上的規定,可現在標準卻沿用法律法規,這不是把標準降低到底線的程度嗎?這是提高教師標準還是降低教師標準呢?

依法治教是我國20世紀就已經確定的教育發展方略,所以,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陸續完善了教育法律法規體係,出台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實事求是地說,如果我國嚴格執行這些教育法律法規,當前存在的大多數教育問題根本就不應該再存在。拿義務教育的均衡來說,《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推進義務教育均衡是政府的首要職責,要求義務教育學校實行就近入學、免試入學,取消重點校、重點班,可是,在法律頒布多年之後,一些地方照樣存在嚴重的擇校熱,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分為重點校、重點班,還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議取消重點校、重點班。這種狀態令人驚奇——法律已經規定取消的,居然還要人大代表再提議案要求取消。

所以,要治理我國教育的問題,還得回到依法治教的框架中來。按照《教育規劃綱要》所確定的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精神,中小學教育管理要實行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對於政府部門來說,隻有兩大責任:一是保障對教育的投入,二是依法監管學校依法辦學,除此之外,要把辦學自主權交給學校,把評價交給專業機構和社會,實行專業評價和社會評價。按照這種教育管理模式,政府部門應該努力執行《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而教師師德規範、專業標準則應該由教師行業組織製定、進行評價,這樣一來,政府、學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權責分明,教育才能健康地發展。

▲教師批評教育,何罪之有?

在網上指名道姓辱罵鎮教辦領導,時間長達一個多月,所用語言不少帶有侮辱性,最終,被辱罵者報警,李老師被拘留。

在網上發帖辱罵校領導是“老流氓,老嫖客,天下敗類第一,無能絕頂,賤人”,被辱罵者報警,劉老師被拘留。

對教育局拖欠教師津貼不滿,在一篇同樣表達不滿的帖子後跟帖,其中有“××的教育局”這樣的字句,最終教育局報案,王老師被拘留。

以江蘇省邳州市教育局2010年8月27日發布的一個紅頭文件為線索——該文件稱:“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已有3名教師因利用網絡發帖、跟帖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謠言擾亂穩定大局,或中傷他人、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教師的形象,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媒體調查了3名教師被拘留的原因。以上就是3名教師所犯的“亂說話”的嚴重錯誤。

有關法律人士已就此逐條批駁當地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做法,我對此不再進行分析。讓人感到“困惑”的是,為何當初這3名教師被拘留,卻一切風平浪靜?要不是這次邳州市教育局的紅頭文件提供線索,這3名教師被拘留恐難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