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優秀成果獎是頒發給認真參加實踐活動,提交突出的實踐成果的集體或個人的。
實踐成果包括社會調查報告、實踐論文及相關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一條各組織者應嚴格篩選,按照各自參加社會實踐人數的一定的比例上報優秀成果。
第二十二條優秀成果獎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實踐成果是否經過調查研究並具有相關數據或資料;
(二)實踐成果是否在所研究領域內具有領先水平或創新性;
(三)實踐成果是否反映當地實際並能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二十三條根據專家的評分,評出優秀成果一、二、三等獎若幹名。
第三章獎勵、考核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所有獲獎單位及個人均可獲得榮譽證書,優秀組織獎還將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社會實踐的考核評比工作在學校社會實踐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校團委具體落實。
第二十六條所有獎項的評選都將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校團委社會實踐指導中心將組建督察機構,對學院、社團等的社會實踐開展情況、各小分隊活動的完成情況及總結評比工作進行檢查。凡弄虛作假者,取消一切評獎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共青團浙江大學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