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3日,台“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國民黨當局為“解除戒嚴”而提議製定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台“行政院”隨後製定並通過了關於該法的實施細則。7月14日,蔣經國正式宣布解除在台灣和澎湖地區實施長達38年之久的“戒嚴令”,與此同時,“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正式生效。解除戒嚴的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麵。第一,取消“非常狀態”下的部分軍法措施,如非現役軍人犯罪不再受軍法審判而改由普通司法機關審理等。第二,縮小為實施戒嚴而成立的“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的職掌範圍,原由該部管轄的出入境、山地海防等安全檢查業務劃歸行政警察機關負責。第三,適當放寬出入境限製。從1987年7月28日起解除實行8年的台灣居民出境觀光不得以港澳為首站的禁令,以“個案處理”的方式,對過去一律禁止入境的海外“台獨”分子的入境限製適當放寬。第四,適度放寬對“民權”的限製。除“緊急危難”情況外,戒嚴期間“絕對禁止”的結社、集會、遊行、罷工等“民權”予以恢複,同時製訂或修訂“集會遊行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法規,對上述活動加以約束和“規範”。第五,適當開放報禁、書禁。從1988年元月起,允許新報紙辦理登記並解除對報紙張數的限製,開放23種外文出版物的進口,出版物的檢查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和“新聞局”共管改為“新聞局”統管。第六,適當縮小山地、海防的管製範圍。海岸管製線由過去的1411公裏縮短為541公裏,山地管製區亦有小幅度的縮小。
解除戒嚴對國民黨台灣當局的專製統治是一次極大的衝擊,對此後台灣地區進入政治“轉型”期有重要影響。
(三)開放“黨禁”
國民黨退據台灣以後一直到70年代以前,基本上是以一黨獨大的政黨形態,實行專製的獨裁統治。這一方麵是“反共動員戡亂體製”的存在,政治上唯恐喪失執政權的危機意識和政治需求,使國民黨千方百計地維護其一黨獨大的地位和一黨獨裁的專製統治;另一方麵是70年代以前的台灣尚缺乏實現政黨政治的社會階級基礎,任何試圖引進西方政黨政治模式,徹底改造國民黨政治特質的嚐試缺乏實現的機會。雷震等人組黨的失敗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
黨外勢力遭到1979年底“美麗島事件”重挫之後,黨外反對運動除了要求國民黨當局平反“美麗島事件”,便逐漸向組織政黨的目標推進,使國民黨又一次麵臨著是否允許黨外另行組黨的難題。繼1983年9月18日成立的“黨外中央選舉後援會”之後,1984年5月11日,以公職人員為主的黨外人士又組成了“黨外公職人員公共政策研究會”,簡稱“公政會”。它的成立代表著繼美麗島雜誌社之後另一個黨外政團的形成。1986年3月,“公政會”開始計劃成立各地分會,同年9月28日,部分黨外人士在“公政會”和“編聯會”(“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簡稱)的基礎上,不顧國民黨的“黨禁”,在台北宣布成立“民主進步黨”,(簡稱“民進黨”)。
國民黨在黨外勢力蓬勃興起,反對國民黨獨裁呼聲漸高以及黨內民主人士的強烈要求下被迫開放“黨禁”。這次開放“黨禁”,就是在解除“戒嚴”之後恢複民眾的結社權,允許成立政治性團體。與此同時,通過修訂在大陸時期頒布的“人民團體組織法”和1980年製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政治團體組織與活動進行“立法規範”,對組黨條件大幅度放寬,實行“低度規範”,除維持“遵憲、反共、反台獨”三原則外,隻要是非台灣地方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並得到有關機構“審核許可者”,均可成為“合法政黨”。
隨著台灣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台灣走上民主化道路這一進程已不可逆轉。無論台灣當局領導人願意與否,社會所產生的推動民主化的力量是阻擋不住的。國民黨當局審時度勢,采取一係列措施推進“政治革新”,在一定的程度上緩解了台灣社會的矛盾,暫時應付了內外交困的局麵,有利於台灣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但就其主觀目的而言,不外乎是加強蔣經國為核心的權力統治,為了維持國民黨在台灣的偏安局麵。國民黨的改造也是在維護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此“改造”,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台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