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開會(2 / 3)

趙老師用手勢製止住回答:“所以,首先,咱們雖然違章了,但是他們也有失誤,這叫行政不作為。他們得為他們的失誤負責。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筆者認為:在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問題上,首先,應當區分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意思就是,即使建築是違章的,建築使用的材料從價值上來說卻是可以獨立存在的,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

“這不是法律,隻是律師觀點。”我一聽“筆者”這個詞就有些泄氣。多麼弱勢的一個詞啊。

“律師觀點咱拿來用了,就是咱的觀點。人家律師說的總比咱們在理嘛。”趙老師笑道,接著又念下去,“其次,應當區分建築和建築範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使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

“你們有土地使用證嗎?”我越聽越沮喪。雖然我在鄭州的兩套房子都有土地使用證,但在這片鄉村的土地上,土地使用證應該還沒有誕生——在被劃進高新區之後,就更沒有誕生的可能性了。

“我們找到了一張證,你看看。”趙師母說著走向裏間。

“另外,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隻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

好。這律師觀點說得真好。一個償,一個助,看起來是一字之差,實際上有本質之別,不過說到底在老百姓那裏也無非都是錢,錢多錢少而已。最關鍵的問題是:說這些有用嗎?我懷疑——不,我確定,這些沒什麼用——不,也有一些用。最起碼現在,有用。趙老師咬文嚼字的解說,讓這些人會有一些幻覺般的依靠:有人在替他們說話。是這用處嗎?

趙師母把一個紅色的布包遞過來。布包的紅已經很舊了。我打開,裏麵疊放著這幾樣物事,這都是些什麼啊:首先是一片質地密實的白綢布,上麵寫著豎版的繁體毛筆字。我讀了幾句才明白,這是解放前的地契——虧得是在白綢布上,不然早成灰了。右邊是地契內容:白田五分當與趙宏德名下為業,永遠耕作……左邊是一排中間人1的簽名,最後落款是“永遠杜賣上上則田文契人趙宏德代字劉丙坤。”趙老師說趙宏德就是他的老爺——也就是爺爺的父親,我們方言裏叫老爺,即曾祖父,這是他老爺當家時的地契,民國二十四年的——也就是1935年。他家原有好幾張,後來他祖父都賭光了,解放時隻剩下了這一張,方無大礙。

“聽我爺說我老爺好買地,整天勒緊褲腰帶慌著買地,說是百年基業。”趙老師笑著搖搖頭,“虧得我爺給散了散,不然可麻煩大了。那哪是百年基業?簡直就是千年冤家。”

還有一張是發黃的《土地房產所有證》,也是繁體字——我努力想著我鄭州家裏土地證的名頭,好像和這個不太一樣,對了,是《土地所有權使用證》,一個是所有證,一個是使用證,是不一樣。這個證有獎狀般大小,很舊,紙質很脆,字跡依然很清晰,有些地方還破著小口,輕輕一碰就會變成碎渣,我看著上麵斑駁的字跡:“……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護農民已得土地所有權’之規定,確定本戶全家所有土地、房屋、地基……均作為本戶全家私有財產,有耕種、居住、典賣、轉讓、贈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給此證。”文末是縣長的紅色草體印章,左上方蓋有縣人民政府的朱紅大印。時間是1951年。

“那時候興了《土地法》,又分了地,發了這張證……”趙老師說,“五八年,要辦人民公社了,一切又成了公家的,又讓交證。我當時還小,是小孩子耍心眼,就把證偷偷藏了起來,沒有交……”

還有一張1982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這個我見過,當時我家也有,後來叫做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權證書。那一年,我家不僅分到了地,還分到一匹懷孕的老馬,老馬到我家不久就生下了一隻小馬駒,我每天放學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給它們母子添草加水。它們的眼睫毛修長卷翹,眼神純善溫良,天使一樣。它們靜默高貴深沉,它們的飲食也是那麼樸素幹淨……我喜歡它們,喜歡極了。父母每說要賣它們,我就會掉淚。後來它們還是被賣掉了,在我上學之後。那天回到家,看到空空的馬棚,我痛哭了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