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形成《關於改進政府獎評選工作、加強群眾參與的幾點建議》提交總局。《建議》共有5點:(1)在評獎報送過程中,各參評單位要注意吸納受眾反饋意見;在評獎中應當把受眾視聽率和滿意度指標作為評獎的重要參與指標;(2)評前和評後應公示;(3)一些具備可操作性的獎項應采用節目展播和群眾投票的形式;對於群眾接觸率比較高的獎項,評後可以將部分獲獎作品展播,擴大其社會效益;(4)專家在評獎中應高度注重“三貼近”和“三深入”原則在作品中的體現;(5)關於邀請群眾擔任評委的問題,鑒於某些獎項帶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專業性,因此,群眾代表如何產生、分布,才能使評獎更為客觀、公正,需要進一步研究,區別對待。
作為“評獎改革年”,2003年廣電總局推出的改革措施有:(1)進一步壓縮合並獎項,減少獲獎數量,有的項目由每年評選改為兩年評選一次;(2)在若幹政府獎推薦參評節目時,要求參評單位同時申報視聽率和受眾滿意度數據;(3)2003年8月,總局批複學會關於設立“十佳欄目獎”和“創新獎”的請示;(4)采用多種辦法吸納群眾參與評獎。
2003年下半年,廣電總局領導多次約請中廣學會、藝委會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商討政府獎立項改革問題。在2003年12月召開的全國廣播影視工作會議上,廣電總局下發了《2004年廣播影視宣傳工作要點》,其中“進一步改進廣播電視評獎工作”被列為第九項工作要點。文件強調指出,改革評獎的重點一是減少獎項、減少數量,降低評獎頻率,增強評獎的權威性,解決評獎多、濫的問題;二是改變評獎方式,按照“三貼近”原則,以不同方式吸收聽眾觀眾參與,擴大評委的代表性,力求能夠反映出群眾、領導、專家等各方麵具有代表性的意見;要將節目的視聽率和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評獎的根本依據,使評獎切實反映出廣播電視報道的實際效果;頒獎方式也要按照“三貼近”原則加以改進。
2004年4月21日,廣電總局下發《關於清理廣播影視全國性獎項的通知》(廣發編字[2004]360號),轉發了中宣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改進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工作的通知》,就全國性評獎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進一步規範和改進的意見。中廣學會和藝委會迅速就全國性評獎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政府獎改進方案》,對原有獎項盡可能合並,壓縮子項,減少獲獎數額。文藝類評獎原則上每屆間隔為兩年。
2004年評獎工作做了如下改進:(1)合並一些分項,進一步壓縮獲獎數量;(2)把一些分項更名,使之更貼近實際;(3)在各類節目評獎中增設“創新獎”等級和“十佳欄目獎”子項;(4)申報時要求附有當地《廣播電視報》節目預告等原始材料,初評階段要把視聽率和滿意度作為重要指標,評前評後進行公示;(5)繼續調整評委結構,加大一線人員、特別是邊遠地區人員的比重;(6)加大對作弊、違規參評節目及送評台的處罰力度,對於違反規定者,一經查實,不但取消其參評資格或獲獎資格,通報批評,還要停止報送單位下一個年度的送評資格。
通過上述改進措施的實施,擴大了精品的社會影響,引導了優秀節目的評論取向,激發了廣播電視工作者發揮聰明才智,創作更多更好的、人民群眾喜聞樂見作品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了政府獎的導向和示範作用。同時還對探討如何把實踐檢驗和群眾認可作為評獎標準,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建立科學的節目評估體係,起到促進作用。
二、第二階段:強力整改,評獎項目數量大幅度壓縮(2005年~2010年)
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文化體製改革的新要求,中辦、國辦於2005年3月1日聯合發文,頒布《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辦法》(廳字[2005]6號),對全國性評獎進行明確的界定,並就評獎的目的、主辦單位、評獎數量、評獎周期作出嚴格要求。
《辦法》指出,全國性評獎是指在全國範圍內對文藝、新聞、出版領域的人物、作品進行的評獎活動。包括文藝、新聞、出版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評獎活動,以及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的評獎活動。
《辦法》規定,具有全國性評獎資格的黨政部門隻設一個獎項,所有評獎活動都要嚴格控製評獎範圍、子項數量和獲獎名額。除新聞類評獎外,其他全國性評獎每屆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2005年3月24日,中宣部頒布《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整改總體方案》(中宣發[2005]14號)。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原有90個,整改後減至24個,減少66個。廣電總局原有全國性評獎15個,整改後,除“中國播音與主持作品獎”交由中廣協會主辦,“全國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交由中央電視台主辦,電影節、電視節、廣播音樂節等交由地方主辦以外,其他獎項統統並入“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該項下設電影“華表獎”、電視劇“飛天獎”和廣播電視節目獎3個子項,其中,“廣播電視節目獎”涵蓋了廣播新聞節目、電視新聞節目、廣播社教節目、電視社教節目、對外廣播新聞、對外電視新聞、廣播文藝節目、電視文藝節目和廣播劇九個門類。
2005年6月6日,中宣部印發了《關於中國廣播影視大獎的批複》(中宣辦發函[2005]24號)。《批複》對各子項下設分項的個數及獲獎數額做了明確的要求。其中“廣播電視節目獎”下設分項22個,獲獎數額142個。6月15日,中宣部文藝局又下發了關於《批複》的說明,要求“廣播電視節目獎”中的“電視文藝”獎項由藝委會承辦,其他獎項由中廣協會承辦。中廣協會從“電視文藝”所涉及的7個項目中劃分出18個獲獎數額交由藝委會承辦,此方案得到總局領導的批準。參見《中國廣播電視評獎檔案解密(1988~2005)》,新華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