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後,美國聯邦調查局、世界刑警組織和紐約警方突然開展了聯合大搜捕,一舉抓獲了數百名“榮譽者”。
原來,美國政府與警方一直都在秘密收集證據,以對“我們的榮譽”采取大規模的行動。在此之前,因為美國的司法體係屬於英美法係,其重要特點就是在審案中運用“判例法”,也就是法官審案定罪量刑要參照先例,同時,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都針對的是具體並由公民個人承擔的犯罪事件和犯罪行為,難以對像“我們的榮譽”這樣的地下組織和其中的犯罪成員實行抓捕與審判。隔了好長時間以後,他們才發現法律上存在漏洞。不是沒有製定相關的法律,而是沒有有效實施。直到這時,他們才發現,完全可以利用美國聯邦政府早就製定並通過的《有組織犯罪控製法》,尤其是利用其中的主要部分即《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中的強有力的條款,來打擊“我們的榮譽”作為一個組織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與行為,而且,涉及跨國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來執行。他們除了采取調查、跟蹤等比較傳統的手段外,還利用這些法律與公約,對“我們的榮譽”中的各個家族進行竊聽,掌握了他們從事違法活動的大量一手證據,同時,像紐約警署的尼森探長、美國緝毒署的萊斯利警官、密碼破譯專家密西密斯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萬尼警官等一大批警官都從不同側麵掌握甚至偵破了這一地下組織的犯罪證據,逐漸讓係列的一環扣一環的證據鏈開始形成。
但是,這還不足以對“我們的榮譽”這樣的上可以通天,下可以入地的龐大複雜的犯罪網絡動手,那樣隻會打草驚蛇,引火燒身,招致天怒人怨,攪亂美國的政治、經濟與生活秩序。
還需要這一組織有人“反水”,站出來與警方和檢察官及法院合作,揭露他們的所作所為,作為這一組織“有罪”的“汙點證人”。同時,還需要利用“線人”,特別是警方的“臥底”,就是打入、滲透進這一組織內部的警員,才能真正完全徹底地抓住他們的最深層、最隱秘的犯罪頭目與犯罪活動的策劃、實施、結果的全過程的“把柄”。而現在,所有這一切的條件都具備了,美國司法與執法機構聯合采取大規模行動的時機成熟了。
法官審判開始,紐約地方一審法院組成了一個大陪審團。新聞媒體也聞風而動,普通民眾更是對這場“世紀大審判”拭目以待。
那天,紐約地方法院戒備森嚴,法警與地方警署的警員全副武裝,將法院團團圍住,在從拘留所到法院的路途中也嚴密布控。
在法警將第一批數十名犯罪嫌疑人押解進入大審判廳後,主審法官宣布:
“庭審開始!”
坐在被告席上的嫌疑犯表情各異,他們花費重金聘請的律師,其中不乏美國最著名的律師,表情嚴肅,嚴陣以待,座無虛席的聽眾席上鴉雀無聲。
因為像這樣的大規模的“世紀審判”,就連美國也沒有先例,慣常用“判例法”來斷案的美國法院的法官們,也沒有什麼先例可循,對待“我們的榮譽”這樣的組織,法官們的唯一武器就是運用《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中的相關條款賦予的法律權力,來對他們進行“集體”審判,然後再依據現有的刑法以及民法法典對一個個“個案”進行具體的審理。
因此,基於檢察官根據警方提交的犯罪事實與證據形成的公訴內容,法庭先對李吉特家族、烏奇諾家族和安蒂略家族這三大家族的案件進行審理。首先由作為公訴人的本案檢察官對這三大家族的犯罪事實與犯罪證據進行概括性的“陳述”。
雖然僅僅是概括性的“開庭陳述”,但是,檢察官也洋洋灑灑地讀了十多頁。
然後,對三大家族的案件開始進行審理,開始就“開庭陳述”中所指認的犯罪事實提供證據。
檢方由三名律師組成的“律師團”中的大律師薩馬·哈蒂斯向法官要求傳訊證人,請證人提供證言。
誰也沒有想到,第一個走上證人席上的人,竟會是李蒂安的“法律顧問”羅傑斯。
坐在聽證席與聽眾席上的人群中一片騷動。
“你如何能夠證明‘萬聖之夜’是安蒂略家族開始對你們的家族進行血腥屠殺,在你們組織慶祝活動時一下子殺死了你們的十多個人?”
檢方非常高明,檢方大律師問的這一問題,正是審理這三大家族不僅是一般犯罪,而且是犯有血腥的殺人罪行的突破口與關鍵。正是前不久那場三大家族同時參與的“大屠殺”,才令美國政府與警方下定決心不再等待,那用血水書寫的“證據”已足夠促使美國司法與執法部門聯合采取大規模的“取締”行動;也正是那場血戰,在美國民眾與媒體麵前徹底暴露了原來還披著各種外衣和偽裝的“家族”以及他們所謂的“企業”和“事業”所從事的勾當,對社會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同時,也促使美國那些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幾乎對任何問題都爭論不休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們,少有地一致起來,迅速通過有關法案,增加撥款,質詢督促對“我們的榮譽”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動。
但是,安蒂略家族用重金聘請的“律師團”也不是吃素的,還沒等羅傑斯回答檢方的大律師薩馬哈蒂斯提出的問題,安蒂略家族的大律師迪安·胡就對羅傑斯的“證人身份”提出了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