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水落石出(1)(2 / 3)

“反對控方律師的誘導性提問!主審法官先生,我提請你們注意,作為李吉特的兒子李蒂安的幫凶,作為素來與安蒂略及其企業競爭並不和的一方的‘企業’中的高級別的人員,怎麼可以充當本案的證人,他提供的所謂證言怎麼能夠被采信?”

他的一番話,引起了法庭中的交頭接耳。

“安靜,肅靜!”主審大法官汎伊率揮動手裏的法錘彈壓道:

“反對有效,請你傳喚新的證人。”

薩馬·哈蒂斯大律師又請上新的證人。新證人是一位比較特殊的人物,他是美國聯邦調查局專門負責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的一名處長,名字叫詹姆斯·雷利。

“請你回答,你能夠確認羅傑斯的證人身份嗎?”薩馬·哈蒂斯向他訊問。

“當然。他現在是為我們提供他們組織內部情況的‘汙點證人’。”詹姆斯·雷利肯定地回答檢控方大律師的訊問後,又麵向主審大法官說道:

“尊敬的大法官先生,鑒於本案的特殊性與複雜性,請允許我多說一句,因為有必要向在座的大陪審團以及原被告和法庭上的聽眾對我所謂的‘汙點證人’及其對‘汙點證人的責任豁免’略作一說明。就像大法官您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向按照相應的程序和條件,從公民中隨機選擇的由23名人員組成的大陪審團,隨時解釋對案情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款與法律程序以及如何運用法律,包括何方負有出示證據的責任以及如何衡量這些證據一樣。”

“同意。”主審大法官汎伊率點點頭。

“我們知道,像‘我們的榮譽’這樣的有組織犯罪的地下組織所從事的犯罪活動都是十分隱秘和隱蔽的,他們的活動嚴重影響了‘美國利益’,但要將他們繩之以法,僅僅依靠通常的調查取證的方式遠遠不夠,還必須有曾經參與其組織的活動,參與其犯罪案件的人員,最好是高層人員站出來指證,‘現身說法’,才有可能將其組織的犯罪案件與事實完整清晰地展現在法官與大陪審團以及法庭聽眾麵前。因為這樣的向法庭提供證據的人本身也參與了案件,犯有一定的罪行,所以,他是‘汙點證人’,為了取得對本案的關鍵證據,促使‘汙點證人’如實提供這些證據,我們已經承諾對其進行‘汙點證人的責任豁免’,就是將不再對其進行指控,否則,他將因拒絕做證受到刑事追訴和處罰。所以,本案檢控方的大律師薩馬·哈蒂斯傳喚的羅傑斯就是這樣的‘汙點證人’,我在此做證並進行如上說明。”詹姆斯·雷利回答了檢控方的大律師薩馬·哈蒂斯的訊問,並向包括大法官範伊率在內的所有法官、原被告、大陪審團及聽眾作出了說明。

“法官先生,我的新證人已經就被告方的律師的質疑做出了回答,請問,我可以請出我的證人羅傑斯就本案繼續做證嗎?”

“可以。”主審大法官範伊率同意。

於是,羅傑斯複又走上證人席,繼續提供證言。

羅傑斯在作證中不僅提供了許多不利於李吉特和李蒂安家族的證言,而且也提供了大量不利於烏奇諾和烏奇諾·娜蓮家族以及安蒂略家族的證言,其中也包括“萬聖之夜”三大家族的血拚。因為本案的審理的法律依據,是美國著名的《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RICO)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因為它允許許多不同的罪行在一個單獨的控訴中進行起訴。依據《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RICO),這些不同的罪行甚至可以以一項單獨的控罪來起訴被告,隻要被告的罪行是與犯罪組織相關的犯罪模式的一部分。它允許檢察官詳細完整地調查一個人或一個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還允許陪審團看到整個集團的犯罪全貌。這也是在以前對案件的審理中所不曾出現過或不可思議的創舉。

在人們被這磅“重磅炸彈”震驚震撼還沒有過去的時候,檢控方的大律師薩馬·哈蒂斯接著又拋出了更加出人意料的另一枚“重磅炸彈”。

其實,他的語氣仍然十分沉著與平靜:

“大法官,請允許我繼續傳喚我的證人。”

“同意。”

“請證人加爾森出庭。”

……

法庭內鴉雀無聲,幾乎所有人都沒有反應過來。

“請我的下一位證人加爾森出庭做證。”薩馬·哈蒂斯又重複了一遍。

法庭內幾乎炸了窩,人們誰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也搞不清是怎麼一回事。“加爾森”,這個名字,事先並未出現在“預審”時提供給法官和大陪審團的證人名單中。

“法官先生,各位陪審員,並非我們有意要將你們蒙在鼓裏,並非是我們有意違反審案規則,搞出什麼突然性與驚人之舉。實在是因為本案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因為我的這名證人對本案審理的關鍵性與重要性,以及為了保護這位重要證人的人身安全。”

“我反對,強烈反對!”烏奇諾家族聘請的大律師史蒂芬森驚訝得從律師席上站起來激動地說:

“我反對這麼一個不明身份的人突然來充當檢控方的證人!”說完這句話,這位慣於參加控辯並具有在法庭上“表演”才能的大律師先將頭朝向法官席,然後又朝向聽眾席嘩眾取寵地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