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推廣組織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包括本公司銷售推廣部門(以下簡稱部門)的機構、權限、運作及處理等相關事項。
第二條部門的業務範圍
本部門依照總公司營業部門的指示,在獨立營業計劃與獨立核算製度的原則下,負責指導管理所轄管的營業所,並負責轄管區域內的訂貨契約、收款及企劃開拓新客戶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三條部門的所在地及稱呼
部門設於全國的各主要城市,在稱呼時冠上該市名稱。
第四條重要事項的決定
部門的設置、改製、廢止,管理區域及經理的任免,皆經由董事會決議後執行。
第五條規章的製定、修改與廢止
本規定的製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董事會決定。施行細則則由總公司營業部長決定。
第二部分機構
第六條部門的機構
部門設經理,經理之下設業務及事務部,管轄區域內設營業部。
第七條營業部的設置、廢止
營業部的設置、廢止及分部負責人的任免,由總公司營業經理谘詢董事會意見後決定。
第八條管理者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副經理及部門顧問。
第九條特別回收部的設置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置特別回收部。
第十條營業部的組織
營業部由主管、業務人員及內外勤人員等成員構成,人員數目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經理的職務範圍
1企劃、指示營業方法。
2經常調查、聽取營業情況的發展以決定營業方針。
3聽取營業部的業務報告,並隨時監督業務實況。
4裁決部門內的人事。
5舉行業務上的磋商會議。
6排除業務上的困難。
第十二條副經理的執行職務
副經理負責輔佐經理,並根據經理的指示,負責掌管其職務,如經理發生事故,副經理得代行其職。
第十三條部長職務的代理
關於部長的職務執行,也比照前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業務部
1策劃接受訂貨的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2對契約進行監督、指導。
3加強、完備營業部的體製。
4管理營業部的業務並負責指導。
5負責指導、教育業務人員。
6負責外賣人員的采用、解雇、升遷、降職及勤怠管理。
7調查各營業部及外勤人員的業績。
第十五條事務科
1處理契約事務及查審契約。
2策劃契約費用的回收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3實施營業收支計劃與負責出納事務。
4負責管理內勤人員的薪資、變動及怠勤。
5處理部內的用品供應、修建等相關事務。
6負責文書的收發管理。
7處理部內的風紀、車輛及常務等。
第十六條特別回收部
1防止貸借延期及負責催收。
2製作回收的有關法律手續及有關報告。
第三部分權限
第十七條管理階層的權限
經理、副經理、部長、營業部主管的權限須依本章的規定行使。
第十八條對權限的質疑
如對部內的權限有所質疑時,須向經理請示,經理則向總公司營業副經理請示後才得決定。
第十九條經理的更迭
經理在接受總公司營業部經理的指示後,統籌管理所屬的業務並對其負責。當經理發生更替之時,經理須等事務交接完畢,方可卸責。
第二十條經理的職責
1直接監督部長及營業部主管。
2負責企劃所屬業務的運作。
3迅速、確實地處理業務。
4適當管理所屬人員的勤務態度。
第二十一條經理的自決及請示事項
1營業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指示部長及營業部主管處理部門的業務運作,並負責管理。
②決定外部銷售人員的任用、變動、解雇。
③負責支付外勤人員的薪資。
④負責締結團體契約與約定。
⑤決定另有規定範圍的契約。
(2)請示事項:
①外勤人員的任用、升遷、解雇及員工的特別任用。
②營業部的設置、廢除及店長的任免。
2經營管理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另有指示的費用或限度以內的支出。
②監察部門的收支、營業所的業務及會計業務。
(2)請示事項:
①指示以外的費用的支出、許可費用但超出限度額的支出。
②公司房地產及不動產的買賣、貸借,×萬元以內的緊急維修契約不在此限之內。
③設定未經公司指示的交易銀行。
④以部門名義捐助及支出協會費用等。
3人事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裁決所屬人員5日以內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項。但科長及營業店店長的管轄外出差則須請示總公司。
(2)請示事項:
①內勤人員的任用、解職、變動、部內的內勤與外勤的相互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