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張不僅依賴於對經濟的實證分析,而且還依賴於對實際經濟狀況所做的判斷,就是說,在“是怎樣”和“應該怎樣”的問題之間存在一個中間環節:人們必須回答,目前的經濟狀況或經濟結果是好還是不好,是理想還是不理想,程度如何?隻有先回答了“是否應該改進”的問題,才能提出“如何改進”的問題。這種判斷,既是實證分析與規範分析的中介,也構成了規範經濟學的第一項內容。
但是,經濟學如何進行判斷、依賴什麼標準進行判斷呢?
許多人似乎已經習慣地認為,經濟學要進行兩種判斷,一是效率判斷,二是(以平等為代表的)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而由於(在動態過程中)效率的增進往往引起收入的不平等,收入過於平等會減損人們追求效率、發揮能力的動機,過大的收入不平等又會引起利益衝突,導致經濟摩擦,從而造成效率損失,等等。因此效率與平等被視為經濟學中一個最基本的兩難問題,必須在二者之間進行權衡,使任何一項經濟政策不過分地損害其中的任何一方。
我們並不否認經濟學要涉及以上兩種判斷標準,但是,一個十分重要但至今對許多人來說仍然模糊不清的問題是:在上述兩種判斷標準中,究竟哪一種標準是經濟學本身所特有的標準,是由經濟學並隻有經濟學才能做出的判斷,哪一種不是它本身提出的標準和所能做的判斷?
效率標準顯然是經濟學本身的標準,效率判斷是經濟學所能做的判斷。這可以用反證法說明:其他任何學科都不研究生產是否有效率、資源配置是否合理的問題,因此都不能以效率為標準對經濟進行衡量和判斷。在一定的資源技術條件和財產收入分配關係下,經濟是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各種生產要素的生產潛力,是否提供了充分利用資源的激勵,資源配置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等,是經濟學的特殊研究對象,因而隻有經濟學能對這些問題做出科學的判斷(反之,不做或不能做出這種判斷的,也就不能算作經濟學)。
而倫理標準卻顯然不是由經濟學提出的標準,倫理判斷不是經濟學家作為經濟學家所能做的判斷。我們可以仔細思考一下,平等、正義、自由等倫理標準,哪一個是經濟學本身的研究對象呢?僅就平等而言,為什麼要有收入平等?為什麼不勞動者不能得食?在現代經濟發展水平下,怎樣的收入水平算是貧困線,為什麼?這些孤立地看都不是經濟學本身所能圓滿回答的問題。
事實上,所有倫理標準,隻有在它們與經濟效率的關係中,隻有那些因素對經濟效率發生影響的條件下,才進入經濟學的研究領域:是收入均等還是機會均等更有利於提高效率,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貧富過於懸殊是否會損害效率?是經濟自由還是經濟統製更能發揮各種生產要素的生產潛力?可見,經濟學家對經濟製度的合理與否,對經濟政策的正確與否所做的判斷,歸根到底隻是效率標準;它甚至要對倫理標準進行效率再判斷。
這並不是說經濟學家除了效率就什麼都不考慮。但是,如果他脫離了效率這個根本的標準而考察平等、自由或社會正義,他們嚴格地說不是作為經濟學家出現的,而是作為政治家、哲學家、倫理學家或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現的;隻有當他最終以效率標準對問題做出解釋的時候,他才是作為經濟學家發言。
經濟學之所以要涉及倫理判斷,是由於社會給定的倫理標準,事實上構成了經濟學效率分析的一個限製條件。所謂效率與平等的兩難問題,正是由於經濟學家既要追求效率又不能忽視社會倫理原則才產生的;經濟學家必須以社會做出的倫理判斷為前提條件,提出既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效率又能滿足社會價值標準的經濟政策。A·奧肯在關於這個問題的名著《平等與效率》(中譯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一書中曾提出一種“漏桶實驗”的方法,其意義就在於通過這種實驗讓公眾對平等的標準做出明確的選擇。經濟學家能做的是:告訴公眾每一種收入平等的要求會造成多大的效率損失(漏出多少),原因何在;但究竟選擇一種怎樣程度的平等,效率和平等之間采取怎樣一種平衡為好,則必須由公眾和政治家、倫理學家們表態決定。奧肯的這部著作其實正充分表明了他所擔任過的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這個半經濟學家半政治家的職位,如何使像他這樣的經濟學家深切地感到了政治、社會倫理原則等經濟學的外部因素,對旨在保證和提高效率的經濟政策的製約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