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經濟學即福利經濟學近幾十年的發展演變,也說明了經濟學家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了價值判斷的外在性和這種外在標準對經濟分析包括規範分析的製約。在早期由西季威克、馬歇爾、庇古發展起來的舊福利經濟學中,“社會福利”概念中包含的價值判斷因素是不明確的,人們沒有充分意識到在個人之間的效用比較中或在社會福利函數的構造過程中,包含著一部分人(至少是一個人)對其他人的福利的價值判斷;而這種價值判斷,正如羅賓斯和米爾達爾後來指出的,是由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做出的,或是由政治家做出的(米爾達爾稱價值判斷的標準為“政治價值”),而不是經濟科學所能做出的。由希克斯、卡爾多等人在瓦爾拉斯和帕累托提出的一些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福利經濟學,便致力於避免價值判斷的福利判斷,主要的理論工具便是“帕累托最優”(這個概念是由利特爾在1950年才正式命名的),並認為這是經濟學唯一所能做的判斷。顯然,帕累托標準純粹是一個效率標準:若經濟中其他人的狀況都未變壞,一個人的收入提高,顯然意味著整個經濟效率的提高,絲毫不涉及收入平等與否的問題,也無須一些人去對另一些人的福利進行判斷和比較;至於是把這提高了的收入分配給哪一個人還是把它拿來在經濟中平均分配,則顯然完全是另一個問題。後來,薩繆爾森用另一種方法進一步表明了這一點。他提出:經濟學能做的隻是確定一個經濟所能產生的效用可能性邊界,但經濟究竟在這邊界的哪一點上為佳,則有賴於社會做出的價值判斷(薩繆爾森,《國民收入的評價》,1950)。阿羅的不可能性定理,同樣也說明這個問題。他指出,任何社會福利函數(無論是建立在效用概念上的,還是建立在偏好概念上的),都不可能不包含一定的社會價值判斷,因此經濟學家在構造這種函數時,必須以社會當前普遍接受,或者說社會為經濟學家所設定的價值判斷為前提;他提出了包括經濟自由、經濟民主在內的四條價值判斷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任何福利函數都不可能使這四條價值判斷同時獲得滿足;若社會不允許在決策過程中存在強製或獨裁的話,就根本不可能製定出旨在提高社會福利的經濟政策。
以上的分析並不是宣布經濟學家在倫理價值判斷方麵無能,也不是要為他們推卸責任。相反,經濟學家由於是經濟學家,由於他們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利益的專門知識,他們應比其他人更有能力、更有權利也更有責任對經濟製度和社會製度做出價值判斷。我們要明確的是經濟學這一學科本身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一方麵,經濟學家作為經濟學家所能做的僅在於從經濟效率這個經濟學自身的判斷標準出發,對一種製度或一項政策進行判斷和選擇;但任何一種具體的製度或政策都不僅僅隻包含著經濟效率的考慮,而是還包含著社會倫理或政治的考慮;經濟學家自然也可以像社會其他人一樣對後麵這一問題發言,投出自己擁有的一票,但這並不是他專業範圍之內的事情。另一方麵,也要明確的是,經濟學作為經濟學,其專業職責根本地在於對社會製度或政策進行經濟效率的評價,或者對那些旨在實現某種倫理原則或政治原則的製度、政策,做出經濟學的效率再判斷。如果一種理論隻是在進行倫理判斷,隻是單純地談論平等、正義等,用這些標準來論證一種製度或政策的合理性,那麼它就不是經濟學。
明確以上問題,似乎對我們中國經濟學家特別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