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章、獨裁(1 / 2)

仲裁員最需要動腦筋之處,是《裁決書》的核心內容;這個關鍵部分,常健安排晚上的時間來寫:

仲裁庭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X年5月5日,請求人林慧在江山地產民主店與被請求人一呂春、被請求人四江山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約定購買A市望南路金桂花園3號樓1單元2層203號房(以下簡稱該物業),並於當天向被請求人四江山公司交了貳萬元定金(收據上呂春簽有“已閱”和姓名;5月6日江山公司通過溫華的銀行卡轉貳萬元至呂春之建行帳戶)及壹萬伍仟元中介服務費。5月28日,與被請求人一呂春同為該物業共有人的被請求人二呂秋、被請求人三呂忠亦在該合同簽名。

該合同寫明:“買方已經查看過賣方的房產證,且無異議”(第一條);“成交價為人民幣伍拾伍萬元整”、“交付該物業予買方使用之日期為:賣方收齊全部樓款當天”、“雙方稅費繳付方式:買家支付全部費用”(以上屬第二條);“買賣雙方應及時提供與該物業交易有關的完整資料(含該物業之權屬證明原件、有關身份證明原件等),及時配合中介方簽署相關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任何一方拒不提供資料,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不能在約定時間內提供資料的,須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法律責任”(第三條);“(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超過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雙倍返還定金或沒收定金)或支付等額於總樓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守約方應向違約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已收之房款應於解除合同發出之日起五天內退還”(第四條);“合同取代任何過往之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且中介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條款向買賣雙方作出詳盡解釋,合同三方對上述每一條款之含義均清楚明白且並無異議。買賣雙方於A市房地產交易所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僅為買賣雙方辦理產權過戶而設,如有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章後即時生效”(第十三條);“定金人民幣貳萬元整,買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同時自行交付賣方”、“賣方應在收到定金後10日內提供齊全銀行貸款所需要的資料,且協助買方銀行按揭”、“買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後10日內簽署銀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貸款所需費用,並在簽署銀行按揭文件後10日內提供齊全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要的資料”、“買賣雙方均同意銀行經審批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過戶手續”“買方負責解決貸款出現的問題,如出現問題、應盡力解決,如不盡力或借故拖延時間一周以上,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可終止合同,並沒收定金”(以上屬附件條款)等內容。

在簽訂合同之際,各方就有不依合同條款辦事的情況,例如:不執行附件條款“定金人民幣貳萬元整,買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同時自行交付賣方”的約定。在請求銀行貸款的過程中,當事人又就銀行要求“首付”及如何履行合同等問題發生爭執;201X年7月17日,請求人存款390000元入北部銀行,但沒有告知被請求人一、二、三、四(他們直至開庭才知曉此事)。被請求人四於201X年8月6日向被請求人一發出《敦促履行通知書》,以“買方銀行貸款已於6月中旬已經審批通過”為由,“再次通知”其於8月12日前辦理過戶手續;201X年8月14日,北部銀行A市上東支行向請求人(甲方)、被請求人一(乙方)出具《北部銀行個人二手房貸款意向書》,寫明:“我行意向上同意在甲方交足首付款,辦妥上述房屋產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且我行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後給予發放貸款”、“若發生因借款人材料不真實,隱瞞重大事實,涉及經濟糾紛或買賣價格等貸款風險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資金安全的情形,或出現房管部門不辦理抵押登記情況、或遇國家政策調整導致該筆貸款不符合當前貸款要求,本行將取消貸款通知書並不承擔任何責任”、“我行的最終審批結果與本貸款通知書有衝突的,以我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結果為準”、“本通知自開具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收到《北部銀行個人二手房貸款意向書》後,被請求人一、二、三認為:貸款意向書與貸款同意書有本質區別,強調按照合同約定的“銀行經審批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和“買方負責解決貸款出現的問題”執行,應按銀行要求把貸款手續辦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