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有必要預先聲明一下,我並非要主張,任何嚴格社會性動物的智能如果變得像人類的那樣靈敏,那樣高度發達,它就會獲得和人類完全一樣的道德觀念。各種動物都有審美感,雖然它們所讚美的對象大不相同,同樣地,各種動物大概都有是非感,雖然由此而導致遵從的行為界線大不相同。列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例如,人的養育條件如果同蜜蜂的完全一樣,那麼幾乎無可懷疑的是,未婚婦女就會像工蜂那樣地把殺死她們的兄弟視為神聖的義務,同時母親們也要努力殺死其能育的女兒,而且不會有任何人想到去進行幹涉。盡管如此,我以為蜜蜂或任何其他社會性動物在我們那個假定的場合中將會獲得某種是非感或良心。因為各個個體都有一種內覺(inward sense),這種內覺具有某些較強的或較持久的本能以及不甚強的或不甚持久的本能,所以對於遵從何種衝動(impulse),將經常進行鬥爭。而且,由於過去的印象當不斷通過頭腦時要進行比較,因而將會感到滿足,不滿足,或者甚至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內在的告誡者將告訴這種動物遵從某一衝動會比遵從另一衝動為好。某種行動方向應該被遵從,另外行動方向不應該被遵從;某種行動方向是正確的,另外行動方向是錯誤的;不過關於這些問題,以後還要再加陳述。
人類是一種社會性動物
不可否認人類是一種社會性動物。從人類不喜歡孤獨以及要求自己家庭之外的社會生活,我們可以看出這一點。單身監禁是人所受的最嚴厲懲罰之一。有些作者設想人類原本是單獨家庭生活的,但時至今日,雖然單獨家庭,或僅二三家庭相集,漫遊於野蠻荒涼之地,就我所能發現的來說,他們總是同居住在同一地區的其他家庭保持著友好的關係。這等家庭不時集會協商,團結起來共同防衛。居住相鄰地區的部落彼此幾乎爭戰不絕,但這不能作為反對未開化人是一種社會性動物的論據,因為社會本能從來不會延伸到同一物種的一切個體。從大多數四手類的相似性來判斷,人類的早期類猿祖先很可能同樣也是社會性的,不過這對我們並沒有多大重要性。雖然像現今生存的人類那樣,僅有少數特殊的本能,並且失去了其早期祖先可能有的任何本能,但這並不能作為理由來說明人類為什麼不應從遠古時代起就對其同伴保持某種程度的本能之愛和同情。我們每一個人一定都會意識到我們確有這種同情感,但我們的意識沒有告訴我們,這種感情是否為本能的,就像低於人類的動物那樣起源於很久以前,或者,它們是否為我們每一個人在其生命早期所獲得的。由於人類是一種社會性動物,幾乎可以肯定他將遺傳這樣一種傾向,即:對他的同夥忠實,並對他的部落領袖服從,因為這等屬性是大多數社會性動物所共有的。結果他將具有一定的自製能力。他由於一種遺傳的傾向,甘心情願同其他人協力保衛他的同胞,如果不過多地同其自身利益或其自身強烈欲望相抵觸,他將樂於以任何方式對其同胞進行幫助。
最低等的社會性動物對其同群諸成員所給予的幫助,幾乎完全受特殊本能所支配,而較高等的社會性動物所給予的這種幫助則大部分受特殊本能所支配,同時部分地還被互愛和同情所推動,此外還有相當的理性幫助。雖然人類像剛才所說的那樣,並沒有特殊本能告訴他去如何幫助其同胞,但他仍然有這種衝動,並且由於他有進步的智力,在這方麵自然要大大被理性和經驗所支配。本能的同情還會使他高度評價同伴們的稱讚,因為,正如貝恩先生所明確闡述的,對受表揚的喜愛,對榮譽的強烈感覺,以及還要更加強烈地對蔑視和臭名的恐懼感,乃是“由於同情的作用”。因而人類就要最高度地被其同胞用姿態和語言表達出來的願望、稱讚以及譴責所影響。這樣,社會本能一定是當人類還處於很原始狀態時就獲得的,而且很可能甚至人類的早期類猿祖先就已經獲得了社會本能,人類那時的這種本能仍然產生衝動以實行某些最良好的行為。不過人類的行為在較大程度上是由其同胞所表示的願望和裁判來決定的,不幸的是,常常由他自己的強烈自私欲望來決定。但是,由於愛、同情以及自製通過習性而被加強,而且由於推理的能力日益變得清晰,所以人類能夠合理地評價同伴們的評判,他將感到自己必須撇開暫時的快樂或痛苦,被迫遵從一定的行為路線。於是他可能宣告——任何野蠻人或未開化人都不會有這樣想法——我是我自己行為的至高無上的裁判者,借用康德的話,我不願親自侵犯人類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