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正義的人其心靈是最為寧靜的,而不正義的人心裏充滿了驚恐。
18、當身體的由於匱乏而產生的痛苦全都被消除了以後,身體的快樂就再也不會增長了,隻能在種類上變換花樣。至於心靈快樂的界限,乃是通過反思那些引起心靈極大恐懼的東西和類似的東西而達到的。
19、無限的時間與有限的時間所具有的快樂是一樣的,如果一個人知道用理性來量度快樂的界限的話。
20、肉身以為快樂的界限是無限,並且認為快樂需要無限的時間。可是心靈用理性的思考來確定肉身的目的和界限,去掉人對於未來的恐懼,使人獲得圓滿的生活,因此再也不需要無窮的時間。不過,這樣的人也不回避快樂。即使在外部環境把他帶到死亡麵前時,他也不缺乏對最好的生活的享受。
21、知道好的生活的限度的人,也知道由於匱乏而來的身體痛苦是容易消除的,完滿的生活是容易達到的,所以他不需要那些必須通過苦苦爭鬥才能獲得的東西。
22、我們應當仔細考慮那些實在的目的和清楚明白的事實,所有的意見都應當用它們來檢驗。否則的話,一切都會混亂難斷,充滿了紛擾。
23、如果一個人反對所有的感覺,那他就沒有任何可以據以判定錯誤的標準了,他甚至無法說哪些判斷是錯誤。
24、假如一個人排斥所有的感覺,如果他不區分有待證明的意見和已經被感覺、感受以及心靈的直觀所把握了的呈現,那就會由於愚0蠢的意見而把其他感覺也都混起來,結果丟掉了一切標準。另一方麵,如果一個人倉促接受思想中那些尚待證實的東西和沒有被證實的東西,那麼他還是無法避開錯誤;因為那樣的話,他在分辨對錯時就會模棱兩可、無法評判。
25、假若一個人不是在一切行為中都依據自然的目的,而是在追求或規避中偏離到其他方向上去了,那麼,這個人的行為就與他的信念不一致。
26、當人們那些沒有滿足也不會導致痛苦的欲望,就不是必要的。那樣的欲求是容易去掉的。而且這類欲望的滿足很難,或是滿足後會帶來傷害。
27、在智慧給人類整個一生的幸福帶來的各種幫助中,最大的是獲得友誼。
28、讓我們堅信可怕的事情不會永遠持續,甚至不會持續很久的同一個信念,也讓我們相信,在我們的有限的生活中,友誼最有助於增強安全感。
29、所有的欲望可以又很多種,有的是自然的和必要的,有的是自然的但不是必要的;有的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必要的,而是由於虛幻的意見產生的。
30、在那些自然的欲望中,有的是即使滿足不了也不會導致痛苦的。盡管這種欲望的對象被人熱切地追求,也不過是由虛幻的意見所產生的。如果它們很難消除掉,這不是因為它們自身的本性,而是因為人類的空洞意見。
31、自然的正義是人們就行為後果所作的一種相互承諾——不傷害別人,也不受別人的傷害。
32、相對於那些無法就彼此互不傷害而相互訂立契約的動物來說,無所謂正義與不正義。同樣,對於那些不能或不願就彼此互不傷害訂立契約的民族來說,情況也是如此。
33、沒有自在的正義(即絕對的正義),有的隻是在人們的相互交往中在某個地方、某個時候就互不侵犯而訂立的協議。
34、非正義並非本身就是惡(即自在的惡),它的惡在於焦慮地害怕被奉命懲罰不正義的官員所抓住。
35、任何人都不能在隱秘地破壞了互不傷害的社會契約之後確信自己能夠躲避懲罰,盡管他已經逃避了一千次。因為他直到臨終時都不能確定是否不會被人發覺。
36、通常正義對於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都是指在交往中給彼此帶來益處。然而就其在某地某時的具體應用而言,同一件事情是否正義,就因人而異了。
37、一個法律如果被證明有益於人們的相互間交往,就是正義的法律,它具有正義的品格,無論它是否對於所有的人一樣。相反,如果立了一個法,卻不能證明有益於人們的相互交往,那就不能說它具有正義的本性。如果法律帶來的益處後來發生變化了,如果它隻在一段時間裏與正義概念相和諧,那麼這個法律在當時還是正義的,隻要我們在看待這些事情時不被空洞的名詞所困惑,直麵事情本身。
38、在環境沒有變化時,如果現行法律從其運作後果上看與正義概念不一致了,那麼這個法律就是不正義的。如果環境變了,同樣的法律不再能產生同樣的正義後果了,那麼,當它還有益於公民的相互交往時,它還是正義的;但是當它後來不再有利時,就不是正義的了。
39、在那些知道如何最佳地防範外在威脅的人,能夠盡量待人如己;如果他實在無法把有些人視為一體,至少也可以不視為異己;如果連這也做不到,他可以不和他們交往。隻要方便,他就與他們保持距離。
40、那些最能夠解除身邊的潛在威脅的人,也是那些滿懷信任與別人融洽相處的人。不過,盡管他們享受著充分的親密友誼,當朋友中有人早逝時,他們也不會為之悲哭,好像這是什麼值得悲痛的事情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