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述他人的存在時,薩特認為他的他人的思想是從存在出發的,把他人與“自為的存在”的關係視作存在與存在的關係,而不是認識的關係。他人的存在造成了以我為中心的世界分裂,從而造成了衝突和紛亂。而他人和我發生關係是通過“注視”,我在他人的“注視”下,我會感到自身的異化,我變成了為他的存在,但我卻永遠不能化歸於他人,反之亦然。所以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是永存的,“他人就是地獄”。
《擁有、作為和存在》這一部分是《存在與虛無》最重要的部分,前麵的四部分篇章的論述,都是要歸結到這一部分的中心問題上來,那就是“人的自由”的問題。由於對自身、他人的體驗以及自為本身都是由行動決定的,所以行動的永恒可能性就應被視作自為的本質特征,薩特由此闡發了他的自由理論。
在《存在與虛無》的結論部分,薩特進一步明確了他的基本哲學立場。本體論不能親自表述出一種道德律條,所以他最終是要描述麵對處境中的人的實在要負起責任的倫理意義。薩特最後指出,真正要解決有關自由的各種問題,隻有在道德的基礎上才能找到答案。
總之,《存在與虛無》一書,在半個多世紀中一直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其成功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它已被視為法國存在主義運動的奠基之作,而薩特本人也憑此書確定了自己在這個運動中的領導地位。
薩特的《存在與虛無》
薩特稱自己的哲學為“現象學的本體論”,並以此作為本書的副標題。他認為,哲學的主要任務是對“存在”,尤其是“人的存在”做出正確的解釋,這是“我們探索存在與虛無的出發點”。通過采用現象學的“還原法”,失誤的存在“被還原為由它們的顯像結合而成的整體”,而作為顯像存在的事物要求回溯到一個感知者,即意識的存在,所以說“意識是存在的要求”。
在探討人的意識活動過程中,薩特劃分了兩種存在。一種是自在的存在,“我思直接把意識的對象推到自在的存在”,它是那些被意識到的外界事物,它“是其所是”,是被動的、盲目的、其存在毫無根據。一種是自為的存在,即意識的存在,意識的活動是主動的、活潑的,“意識是對某事物的意識,這意味著超越性是意識的構成結構,也就是說,意識生來就被一個不是自身的存在支撐著”。意識作用於一個非他的存在上,可以任意擺弄它的對象,這種自為的存在“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是自由的、自生的,可以擺脫過去,也可以投入未來。在這兩種存在中,自在的存在以自為的存在為依據,唯有自為的世界才是真實的世界。對存在的這種劃分是薩特哲學的基礎。
在此基礎上,薩特進而分析了現實的人的存在。他認為,人的存在和事物的存在相反,是一種存在先於本質的東西,人最初隻是作為一種單純的主觀性存在,人的本質是由這種主觀性後來自行創造的,因此人的存在是以意識為軸心的,是從意識中獲取其存在的一切價值的,人的存在的特征就是意識性以及這種意識的自由性,這種自由性表現在其活動的任意性、可塑性、無限性、主動性、想象性等諸方麵,作為自為存在的人是“注定要自由的”。
正因如此,薩特認為,研究哲學的目的不僅在於人是如何體驗到存在本身,更在於研究具有這種創造性的意識是如何克服和“超越”他物,從而達到個人自由的。薩特一方麵承認意識之外的存在是客觀存在,“客觀的東西決不會出自主觀的東西”,另一方麵又全麵論證了外在世界即他物的虛妄性、荒謬性和被動性,人的感覺和人的肉體同樣有客觀性和虛妄性兩麵,因而有感覺的個人總是感受到周圍世界和他人存在的限製。個人在難於把握世界的恐懼感中,最初試圖用“愛、語言、受虐狂”去對待他人,失敗之後則代之以“冷漠、欲望、憎恨、虐待狂”的態度,每個人隻有在他反對別人的時候,才是絕對自由的,克服他物和他人的束縛,超越他物和他人的限製,就是自由的目的。自由就是人的基本的活動能力,自由就是創造自己的存在,自由沒有本質,不隸屬於任何的邏輯必然性,“恰恰相反,自由才是所有本質的基礎”,自由就是把它所指的自在虛無化,“自由不是一個存在:他是人的存在,也就是說是人的存在的虛無”,所以,人是自由的,因為他不是他自身,而是向著他神的存在,因為人感受到自己存有一種選擇能力,可以衝破外物的限製,以自身固有的自由意願創造、設計自己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