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論傳媒與司法的良性互動(1)(2 / 2)

司法機構則可以通過自己的司法實踐來直接為推進國家法治進程、建設文明法製國家服務。而在這個過程中,新聞傳媒是司法機構最好的助手,特別是在開展法製宣傳和進行法治教育方麵,新聞傳媒更是有著獨特的優勢。近些年來,我國新聞傳媒在這方麵的積極實踐和顯著效果就是最好的證明。

二、傳媒與司法良性互動的內涵及體現

新聞傳媒和司法機構在實現良性互動與合作方麵,最集中的體現是在實現司法公開和維護司法公正上。

1.實現司法公開和維護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1)司法公開是滿足公民知情需要的必然要求

“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其內涵是,公民擁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知情權利,擁有對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知情權利。這其中也包括對司法機關的應當且宜於公開的各種信息的知情權利。

作為司法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公開自己的職務活動,以滿足公民的知情需要。因此可以說,司法公開是滿足公民知情需要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形式和必要手段。

所謂“司法公開”,是指將國家有關司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司法工作的職權、任務和工作程序、辦事規範,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等公之於眾,讓群眾知曉。

要實現司法公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審判公開。

所謂“審判公開”,是指將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公開審理的案件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審判,同時也允許媒體對審判情況進行公開報道。

我國國家法律對審判公開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幹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麵公開”的基本原則,同時要求各級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批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司法機關應當從尊重公民民主權利和維護法律尊嚴的高度來認識審判公開的意義,做好審判公開工作。

(2)司法公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

司法公開,就意味著要將司法工作的相關程序、過程與結果公開讓群眾知曉,有的還可以讓群眾親身經曆和參與,將其置於社會與公眾的監督之下,這樣就可以避免暗箱操作,違規辦案,以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所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要體現公平和平等原則,防止出現偏私和舞弊現象。它是社會公平正義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也是其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必須嚴守公正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懲罰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具體說,就是要按照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程序,公平和平等地審理案件,並作出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定程序的公平判決。

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取信於民的前提條件。隻有實行司法公開,讓人民了解司法工作的真實情況,並主動、自覺地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才能維護司法公正,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