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試論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與規範管理(2)(1 / 2)

3.暴力抗拒和打擊報複現象嚴重

遭受暴力抗拒和打擊報複,是媒體實施輿論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又一嚴重問題。一些被批評的單位和個人在新聞媒體開展批評報道和進行輿論監督時,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時會采取暴力手段進行阻攔和抗拒。近些年來,記者在采訪中被毆打、拘禁,攝影和攝像器材、設備被砸、被毀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社會上的惡勢力,甚至會用極端手段恐嚇和報複記者,使其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

進行批評報道和輿論監督的媒體記者及相關人員在本單位受到打擊報複的情況也十分嚴重。在某些權力組織和權力者的幹預和授意下,一些進行批評報道和輿論監督的媒體記者常常會在單位內遭受打擊報複,有的被調離新聞單位或調離原崗位,有的受到處分,有的甚至被開除公職。而一些通訊員和向媒體提供情況與材料的舉報人、知情者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打擊迫害,有的甚至被抓捕、拘禁和判刑。

4.缺乏相應的專門規範和法律保護

一些單位和個人之所以可以隨意拒絕媒體采訪,可以任意阻止和封殺輿論監督稿件,可以對實施輿論監督的人進行打擊和報複;而一些媒體和記者在上述情況麵前之所以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無力按新聞規律開展正常的輿論監督,無力使輿論監督達到應有的效果,這些現象的存在都說明目前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還缺乏相應的專門規範,還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如果通過權威機關製定相應的專門規範和實行必要的專門立法,使新聞輿論監督在相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範和保護下進行,那麼許多情況就會好得多。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但是從根本上說,一些握有一定權力的黨政部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構等權力組織缺乏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正確認識,缺乏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有效支持,缺乏對新聞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和管理規範也是重要的原因。

二、新聞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和規範管理

2005年,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的通知中,將加強輿論監督列入懲治和預防官員腐敗的保障體係之中,這說明製度建設、機製保障和規範管理對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意義。

實行對新聞輿論監督的製度建設和規範管理,就是要從操作程序和運作規程上建立起有效的製度保障,形成規範化的管理。以筆者之見,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麵著手:

1.確立新聞輿論監督選題、稿件和節目的審批與撤銷的標準和機製

為了盡量避免新聞輿論監督中間出現“梗阻”現象,保證其順利進行,應當確定並形成一定的選題、稿件和節目的審批與撤銷的標準和機製。比如,要求各級黨政部門及各類行政機關對媒體提交的采訪選題報告和送審的稿件應當在一定時間內答複和退回,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予答複和退回的,即可視為允許采訪報道和公開發稿。比方說具體可以規定以一定的時間為限度,凡是媒體送交的選題報告和送審的稿件超過此期限的,媒體可以自行處理。

另外,應當規定,凡是需要撤銷的輿論監督稿件,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由相關負責人通過正式公文的形式,簽署意見方能生效。任何個人不能憑口頭打招呼的方式隨意作出撤稿和斃稿的決定。要研究如何解決從製度上消除個別權力組織和權力者個人僅僅憑借一個電話、一道口信、一張字條就可以任意撤銷和槍斃批評稿件的現象。

對新聞單位轉請處理的讀者來信,有關黨政部門應及時處理,對未予答複的,媒體可以根據需要予以曝光。

2.明確規定不能阻止報道的內容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做法,對一些不能阻止報道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給媒體以更大的自主權。例如可以規定對群眾關注的重大事件和問題,包括一些突發事件等等,在不涉及保密的情況下允許媒體自主報道等等。列入規定內的不能阻止報道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任意阻撓媒體進行采訪報道。要從法規、政策和製度上解決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力任意剝奪媒體采訪報道權的現象。

3.對實行信息公開的領域允許媒體自由采訪報道

作為承擔社會管理與服務職能的政府部門,其工作信息應當盡可能地向社會和公眾公開。要確立一個明確的概念,在實行信息公開的情況下,信息公開應當是常規和慣例,信息不公開隻能是特例。而替代公眾行使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的媒體在實行信息公開的領域應當享有自由報道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剝奪媒體的采訪報道權。

中央和地方有關行政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製度,並配備專職的新聞發言人,同時明確其工作規範及要求。新聞發言人應及時向媒體提供群眾關注的有關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工作信息及社會公共信息,通常情況下新聞發言人不應該拒絕采訪,拒絕發言,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要防止出現新聞發言人“不發言”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