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當盡量擴大媒體對突發事件的采訪報道權限,允許媒體在事件發生後及早介入采訪,盡可能掌握準確、全麵、充分的信息。
對一些案件的報道也要為媒體提供盡可能的方便,司法部門應當考慮允許媒體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即介入采訪,當然對需公開發表的內容可以提出符合法律規範的具體要求。
4.對新聞輿論監督稿件應當確定一個大體的比例
我們堅持正麵宣傳為主的方針,但同時也鼓勵媒體開展新聞批評,實行輿論監督。在正麵宣傳和負麵報道之間應當確定一個大體的比例,以保證新聞輿論監督有一定的數量,維持一定時期內宣傳報道的大體平衡,防止出現群眾反映強烈的“隻報喜不報憂”的情況。積以往的經驗,通常情況下,對一家媒體來說,負麵報道的比例大體可以控製在報道總量的20%-30%之間。
同時對一些指令性刊播的正麵宣傳稿件和節目也應當有數量控製,維持在一定的限度內,以保證宣傳報道的效果。
5.清理不利於新聞輿論監督正常開展的文件、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以往有關新聞輿論監督方麵的文件、規定,將那些與當前中央有關新聞輿論監督文件的精神不相符的、不利於新聞輿論監督順利開展的內容刪除,以便為新聞輿論監督提供更加寬鬆的環境和更加有效的支持。
黨和政府應當從政策和法規上給媒體和記者更多、更充分的批評和監督權,如采訪權、調查取證權、報道權、保密權等等。
黨和政府要幫助各級黨政部門和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要將對待新聞輿論監督的態度和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情況作為對幹部進行政績考核的內容,凡是積極支持者給予獎勵,而進行打壓報複者則要嚴加處罰。
6.加快新聞輿論監督的法製建設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輿論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對新聞輿論監督實行規範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聞輿論監督的法製建設,將新聞輿論監督納入法製軌道,實行依法管理。以筆者之見,在國家的整個法律體係中應當明確確立新聞法律的位置。在目前專門的新聞法還不能出台的情況下,可以先製定《輿論監督法》,或是《輿論監督條例》,這樣有助於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法製性管理。近些年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上幾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這方麵的提案,這反映了人們對這一法律法規的企盼。
《輿論監督法》或《輿論監督條例》應當明確規定媒體在實行輿論監督方麵的所擁有的職權,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公民在新聞輿論監督方麵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黨政部門、行政機關、司法機構及各種社會組織在接受新聞輿論監督方麵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阻撓、幹擾和打擊報複新聞輿論監督者要製定嚴格的製裁性措施和辦法,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運用非法手段幹預新聞輿論監督。
另外,對支持媒體輿論監督的舉報人、知情者和“線人”應當有明確而有力的保護性措施。
司法機關對受理的涉及有關輿論監督方麵的案件要實行政策傾斜和法律保護,盡可能支持那些以維護社會和公眾利益為目的的新聞輿論監督。對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中為維護社會和公眾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偷拍、偷錄等隱性采訪做法,也應從我國當前實際出發采取一定的保護性措施。
要建立相應規範的獎勵和激勵機製,給進行輿論監督的媒體和記者以更大、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質鼓勵,盡可能減輕其心理和精神上的負擔與壓力。
當然,輿論監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監督,媒體及其采編人員要自覺規範自己的行為,防止在實施新聞輿論監督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業權利牟取私利的情況,以及一切不負責任的行為。
有關部門對一些媒體在實施輿論監督過程中出現的失職和違規行為,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對那些利用輿論監督權恐嚇他人牟取私利,或是進行“有償不聞”(指因為接受賄賂而有意知情不舉,知聞不報,隱瞞事實真相),或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是因為報道失實和失誤給被批評監督者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和其他損失者,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並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