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藥品分類管理和藥品目錄

從2000年1月起開始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並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的內容使用。

2006年提出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由於藥品的分類管理涉及很多方麵,此條例還處於征求意見階段。

實行藥品目錄管理也是政府幹預市場的重要手段,隨著改革開放國家藥品目錄不斷增加,現有的主要藥品目錄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便已逐步推行國家基本藥物製度,至今先後頒布了6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分別為1982年版、1996年版、1998年版、2000年版、2002年版、2004年版。目前為指導性目錄,旨在保障全體人民的用藥權益;規範、合理用藥;控製過快上漲的醫藥費用;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群眾提供質優價廉的藥品。

(2)《國家非處方藥品目錄》。是一種準入目錄,是藥品分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有效和使用方便,按照品種、規格、適應症、劑量等遴選出來的,我國從1999年開始按批公布非處方藥品目錄,與此同時還將對每批目錄進行審核。

(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藥,合理控製藥品費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0年5月頒布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新的目錄在2000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對適用範圍、藥品品種、藥品分類、目錄解釋等方麵進行了相關調整。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主要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基本用藥,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參考目錄》。2007年9月,由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製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參考目錄》出台,此目錄給予地方以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相當的選擇權。

(6)《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範圍,製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各地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允許範圍內作相應調整。

(7)《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目錄》。是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中國境內生產製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製劑和中藥人工製成品”而申請保護的藥品目錄,被保護的對象一般是“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

(8)《藥品儲備目錄》。《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中規定“中央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重大災情、疫情及重大突發事故和戰略儲備所需的特種藥品、專項藥品及醫療器械;地方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地區性或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和地方常見病防治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此外,某些地方還沿用了《公費醫療用藥目錄》和《離退休人員用藥目錄》等。這些目錄有的相互交叉,執行不嚴,有的失之過寬,需要進一步規範和整合。

(參考文獻《發展和改革藍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