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納稅人進行拆除建築物、平整土地並代墊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二、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