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書中對鬥拱的記載和《工部工程作法則例》同樣占了較大的比重,在了解北宋及北宋以前的鬥拱之前,對《營造法式》所寫的材與架的概念先行介紹一下。
如前所述,《工部工程做法則例》規定了鬥口是鬥拱以至全部大木構件權衡的基本單位,《營造法式》則是以材為權衡基本單位。
對於“材”還有“架”“分”,該書有如下幾條規定:
1凡構屋之製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廣九寸厚六寸(以六分為一分);
2架廣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架者謂之足材。
3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
以這三條規定為基礎,結合與書中其他章節,可以認為材指的是斷麵高厚相當於拱木高厚的方木,八種材的具體尺寸包括了當時各種等級各種規模的官式房屋使用的木材種類。材厚度的十分之一叫做一分。,以此可度量大木各種構件。架是比材高厚都稍小一些的方木,位於栱栱之間或栱枋之間。在《營造法式》書中,無論是尺寸、做法,常常利用材、架、分解釋說明,所以,把三者的涵義領會好,對進一步研究該書可得到便利。
在鬥栱的栱、枋之間不放架時,這塊栱木叫單材栱,在與建築物麵寬方向平行放置的栱常可以如此處理;反之,栱、枋之間放入架,這塊棋木叫足材栱,在與建築物麵寬方向垂直的栱、昂之間,常常遇到這種情況。
(一)宋、清鬥栱形製上的主要差異
從宋代《營造法式》的頒行到清代《I-部I程做法則例》的製訂相隔六百三十一年,鬥栱的形製基本上相同,名詞術語如栱、鬥、昂、翹(抄),又如耍頭、撐(襯方)頭等都在蟬聯使用,作法製度也大體類似,但差異也是有的,根據研究成果,分四個方麵談一談主要差異,作為鑒定中國古代建築時代特征的參考。
1鬥栱總高度與柱高的比例,隨著時代推移,逐漸減小
茲挑選幾個遺物實例表列如次。
附表3:單位:厘米
遺物名稱鬥栱總高柱高高度比例備注佛光寺東大殿28052054%少林寺初祖庵大殿14035040%陽和樓16046035%故宮文淵閣9047019%
2鬥栱攢數的分布上,在宋代以前原是比較疏朗的,隨著時代推移,攢數逐漸增多
《營造法式》中有這樣的記載,“凡於闌額上坐櫨鬥安鋪作者謂之補間鋪作當心間須用補間鋪作兩朵次間及捎間各用一朵其鋪作分布令遠近皆勻”,用清代的術語說,就是建築物隻有明間才用兩攢平身科,其他各間都是一攢平身科,這是當時的通例,從遼、宋不少遺物中觀察足以說明此點。在清代,各間各攢平身科的中距都劃一為十一鬥口,每間攢數就比宋式增多,特別是跨度最大的明間,這種現象最為顯著,依《工部工程做法則例》規定:九檁廡殿大木明間可用六攢,九檁歇山轉角大木可用四攢,其次,捎、盡間平身科數目可以遞減一攢;實例中最多用到八攢,如北京故宮太和殿所見。
3偷心的做法
偷心和計心都是《營造法式》中使用的術語。如果鬥栱向外挑出的各層出踩上,也就是向外挑出的各層翹頭或昂身上,都依建築物麵寬方向出栱,但還繼續出踩或出昂,這就叫偷心的做法。《營造法式》沒有偷心造的例圖,但遺物實例則很多,如以薊縣獨樂寺觀音閣為例:各下層外簷柱頭鬥栱自櫨鬥向外挑出四層,第二層翹頭上放置了兩層栱,第四層翹頭上放置了一層栱,而第一層和第三層沒有出棋,這兩層就叫做偷心做法。
遼、宋、金遺物實例中,偷心做法的鬥栱相當普遍,但從明代以後,這種做法漸漸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