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隱性”因素
學生民主法製教育的指導
學生德育教育與培養藝術學生民主法製的教育1.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隱性”因素
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項艱巨的係統工程。目前我國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狀況說明,防範工作尚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如何切實有效地做好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防患於未然?筆者認為,從分析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出發,探討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隱性因素,是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
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林林總總,主要有三個方麵的因素造成:
社會文化生活出現的“誤區”,誘導思想意誌薄弱的青年反社會所謂社會文化生活產生的誤區,是指那些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倡導的占主導性的文化相背離的畸型文化觀象。如中國傳統文化糟粕和西方腐朽文化都鼓吹“金錢至上”、“享樂第一”、“縱欲主義”等處世哲學。這勢必影響初涉人生、世界觀尚未定型的青少年,特別是那些思想意識落後的青少年,左右他們的行為取向,最終墮入犯罪歧途。
生理發育和心理素質的發展出現了“斷層區”,造成青少年心靈扭曲、變異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心理素質的發展跟不上生理發育成熟的速度,出現生理發育早熟,心理發育遲熟,兩者不同步發展。由於物質生活豐富,這一代青少年的生理發育普遍早熟又由於現在已進入信息時代,當代青少年接受著如潮水般湧來的各種信息,處於青春躁動期的青少年,心理素質普遍脆弱,倫理道德意識尚未形成。於是那些精神空虛的青少年往往在社會灰暗心理和低下道德情操的影響下,做出了過激反叛的行為。
法律出現的“盲區”,觸發膽大妄為的青少年偏離社會規範在我國眾多的執法之典中,可以看到,迄今為止尚缺一部與刑法接軌的懲治青少年犯罪的法規,沒有專門的法規可以運作,這與當前青少年犯罪年齡提前、手段超前的情況是不相適應的。而且我國刑法雖然在第14、15條中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製定製裁條款,但刑法從總體來看對青少年犯罪仍以教育為主,所以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尤其是14歲以下的少年犯的量刑,實際上出現了“空檔”。法律之劍雖然鋒利,但懸到小孩們頭上卻是“仁慈有餘”。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為主,重罪輕罰,重罪輕判,促使一些膽大妄為的青少年蔑視社會規範,誤認為犯法無法可依,無法可究,公然踐踏法律,以致跌入犯罪深淵。
消除青少年犯罪“隱性”因素的主要途徑
發揮社會防範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青少年犯罪和所處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由社會環境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構成的負麵環境氛圍;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社會根源。社會文化生活中的非從眾的畸形文化,大眾傳媒中夾帶的精神垃圾已成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誘源。從社會大環境和學校,家庭小環境對青少年影響的程度、廣度看,大環境的影響是占主導性的因素。因此,要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消除社會環境中誘發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幅射源,必須發揮全社會的群防作用,調動社會遏製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概言之,應該全麵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展。可以從社會環境中存在的問題為突破口,在消除精神垃圾源上下功夫,嚴厲打擊精神垃圾的製造者、傳播者,堵塞精神垃圾的傳播渠道,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帶來的放射性傷害,掃除誘惑青少年犯罪的社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