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火攻篇(2 / 3)

(10)以數守之:數,星宿運行度數,此處引申為實施火攻的條件。守,等待、等候。此句意為等侯具備火攻的條件。杜牧注:“須算星躔之數,守風起日,乃可發火,不可偶然而為之。”又,張預注:“不可止知以火攻人,亦當防人攻己。推四星之度數,知風起之日,則嚴備守之。”

【校記】

[1]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漢簡本上文“風之起日也”句緊接“火發”二字,且至下文“火發其兵靜而勿攻”句之間位置,隻能容納八九個字,無從容納此句,故疑漢簡本無此句。

[2]火發於內,則早應之於外漢簡本僅存“火發□”二字。《禦覽》卷三二一“早”作“軍”字,孫校本校雲:“《禦覽》‘早’作‘軍’誤。”其說是。

[3]火發兵靜者,待而勿攻此句漢簡本作“火發其兵靜者勿攻”。《通典》卷一六○引此,作“火發而其兵靜者,待而勿攻”。武經本、櫻田本、孫校本、《武備誌》此句與《通典》同。《總要》“勿攻”作“後攻”。

[4]極其火力漢簡本作“極其火央”。《菁華錄》作“猛其火力”。

[5]可從而從之,不可從而止漢簡本“止”下有“之”字。徐乃昌校《孫子武帝注》、武經本、《直解》、平津館本及《禦覽》卷三二一引此“而”作“則”。

[6]無待於內漢簡本作“毋寺於內”,“毋”借為“無”,“寺”借為“待”。《說文》日:“待,從彳,寺聲。”《菁華錄》誤“待”為“外”。

[7]以時發之櫻田本“之”下有“因變應之”四字。

[8]火發上風,無攻下風漢簡本僅存“火□上風,毋攻……”五字。《通典》卷一六○引此,作“發於上風,勿攻下風”,似脫“火”字。《禦覽》卷三二一引此,作“火發於上風,勿攻於下風”。

[9]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漢簡本存“之變”二字。徐乃昌校《孫子武帝注》、武經本及《通典》卷一六○引此“知”下皆無“有”字。

【原文】

故以火佐攻者明(1),以水佐攻者強。水可以絕(2),不可以奪(3)[1]。

【注釋】

(l)以火佐攻者明:佐,輔佐,輔助。明,明顯,指效果顯著。張預注:“用火助攻,灼然可以取勝。”一說“明”即“強”,兩字異文同義,《經傳釋詞》引王念孫曰:“明,猶強也。”又一說,”強”意為勉強,轉義為稍、次。即言水攻稍次於火攻(參見華星白《孫子稗疏》)。

(2)絕:隔絕、斷絕的意思。

(3)不可以奪:奪,奪取、剝奪,這裏指焚毀敵人的物資器械。此句曹操注:“不可以奪敵蓄積。”一說,此句當作“火可以奪”,“不”乃“火”字形近易誤,且與“火可以絕”句相對稱。

【校記】

[l]水可以絕,不可以奪《通典》卷一六○、《禦覽》卷三二一引此“絕”下皆有“而”字。又,《禦覽》“可以”上脫“不”字。

【原文】

夫戰勝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1)(1],命曰費留(2)[2]。故曰:明主慮之(3),良將修之(4)[3]。非利不動(5),非得不用(7),非危不戰〔7〕[4]。主不可以怒而興師(8)[5],將不可以慍而致戰(9)[6];合於利而動[7],不合於利而止[8];怒可以複喜(10)[9],慍可以複悅[1O],亡國不可以複存,死者不可以複生(11)[11]。故明君慎之[12],良將警之(12),此安國全軍之道也(13)[13]。

【注釋】

(l)而不修其功者,凶:言如不能及時論功行賞以鞏固勝利成果,則禍患至矣。功,《文選?魏都賦》注引《孫子兵法》文,“功”作“賞”。凶,禍患。另一說,“功”指勝利成果。

(2)命曰費留:命,命名的意思。費留,財貨耗費而師老淹留的意思。張預注:“財竭師老而不得歸,費留之謂也。”一說,打了勝仗而不及時論功行賞,會挫傷將士的積極性,最終增大耗費。李筌注:“賞不逾日,罰不逾時,若功立而不賞,有罪而不罰,則士卒疑惑,日有費也。”

(3)明主慮之:慮,謀慮、思考的意思。《說文》:“慮,謀思也。”張預注:“君當謀慮攻戰之事。”

(4)良將修之:修,治、處理。張預注:“將當修舉克捷之功。”按,“修”在此處含有“儆戒”的意思。如《國語?魯語》:“吾冀而朝夕修我”,韋昭注:“儆也。”

(5)非利不動:沒有利益就不行動。於鬯《香草續校書?孫子》雲:“當指士卒言,謂非有所利,則不為我動也。”

(6)非得不用:不能取勝就不要用兵。得,取勝。用,用兵。

(7)非危不戰:不到危急關頭不輕易開戰。張預注:“兵,凶器;戰,危事。須防禍敗,不可輕舉,不得已而後用。”危,危急、緊迫。

(8)主不可以怒而興師:主,指國君。以,因為,由於。

(9)將不可以慍而致戰:慍,惱怒,怨憤,忿懣的意思。

(10)怒可以複喜:複,重複、再度的意思。

(11)亡國不可以複存,死者不可以複生:梅堯臣注:“一時之怒,可返而喜也;一時之慍,可返而悅也。國亡,軍死,不可複已!”《戰國策》載吳起語曰:“國破不可複完,卒死不可複生。”可謂和孫子如出一轍。

(12)故明君慎之,良將警之:慎,慎重、謹慎。警,警惕、警戒。之,指用兵打仗。此句意謂國君與將帥當以十分謹慎的態度對待戰爭。梅堯臣注:“主當慎重,將當警懼。”

(13)此安國全軍之道也:這是安定國家保全軍隊的根本道理。安國,安邦定國。全,保全。此句張預注:“君常慎於用兵,則可以安國;將常戒於輕戰,則可以全軍。”

【校記】

[l]而不修其功者,凶漢簡本作“不隋其功者凶”,“修”作“隋”,其注雲:“隋,疑當讀為隨。”《文選?魏都賦》注引《孫子兵法》曰:“戰勝而不慘其賞者凶”,“功”作“賞”。

[2]命曰費留漢簡本作。命之曰費留”。

[3]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漢簡本“修”作“隨”。

[4]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治要》卷三三、《總要》卷一“動”作“赴”。《禦覽》卷二七二“動”作“起”。

[5]主不可以怒而興師漢簡本作“主不可以怒興軍”。《治要》卷三三、《通典》卷一五六、《禦覽》卷二七二、三一一引此,“興師”作“興軍”,與簡文合。

[6]將不可以慍而致戰漢簡本作“將不可以溫戰”,無“而致”二字,“慍”作“溫”。慍、溫皆讀“昷”聲,二字通假。《禦覽》卷二七二“致”作“合”。

[7]合於利而動漢簡本“於”作“乎”,“動”作“用”。《治要》卷三三、《通典》卷一五六、《禦覽》卷二七二、三一一引此,皆作“合於利而用”。

[8]不合於利而止漢簡本作“不合而止”。

[9]怒可以複喜漢簡本作“怒可複喜也”。《治要》卷三三引此與漢簡本合。《禦覽》卷三一一引此,作“怒而可以複喜”,而卷二七二引此,則作“怒不可以複喜”,顯係誤增“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