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張居正治吏張法

張居正,是明代治吏張法、愛國為民的良臣,生於世宗嘉靖四年(1525),卒於神宗萬曆十年(1582)。字叔大,號太嶽,湖廣江陵(今湖北沙市郊區)人。嘉靖26年(1547)進士,隆慶元年(1567)入閣,六年(1572)萬曆皇帝即位後,出任內閣首輔(相當於丞相)。萬曆十年病逝。他入閣任首輔期間,從軍事、政治、經濟諸方麵進行了一係列改革,是明代最傑出的改革家。其中,他的治吏張法、愛國利民的業績,至今仍為國人所稱頌。

明代中葉,嚴嵩當政,吏治極端腐敗,賄賂公行,結黨營私,政多紛更,事無統紀,上下務為姑息。良臣張居正,以國家大業和人民安定為本,針對混亂不堪、空議盛行、不務實事的時弊,製定並推行了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和管理的“立限考成法”,這是對明代吏治的重大改革。

立簿考核,提高效率。張居正認為,“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為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張居正主張不僅要對各級官員進行定期考察,而且對其所辦的每件事都要規定完成期限,進行考成,即所謂“立限考事”、“以事責人”。這就是張居正“立限考成法”的基本思想。張居正根據立限考成的三本賬(一本由部、院留做底冊,一本送六科,一本呈內閣),對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進行嚴格控製。萬曆二年(1574),張居正責令吏部尚書張翰和兵部尚書譚綸,把全國知縣以上文武官員的姓名、籍貫、出身、資曆等自然情況登記造冊,由六部和都察院按簿登記,要求對所屬官員承辦的每件事,逐月進行檢查,完成一件,注銷一件,如不按時完成,必須如實審報,否則,以違製罪論處。這樣,層層檢查,層層負責,推進了辦事效率的提高。張居正在考核地方官時強調,要把那些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對那些花言巧語、欺上瞞下的官員列為下考。在考核中,張居正還善於將整頓吏治和為民做好事結合起來。既穩定了社會秩序,又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形成了中央命令朝下夕行、疾如迅風的良好政治局麵。

精簡冗官,知人善用。張居正認為,要使國家長治久安、減輕人民負擔,首先必須從官員做起。他說,每個官員必須明確職守,對那些隻吃皇糧不管事的冗官(閑散官員),要進行裁減,並宣布,各地不得擅自添設機構和人員。萬曆八年(1580),張居正親自下令撤除了蘇鬆地區私自添設的管糧參政人員,並立即奏成吏部認真核實上報各省擅自添設官員的人數。張居正對不謀其政的多餘官員,堅決地進行裁減。僅萬曆九年(1581),一次就裁革冗官達一百六十九名。總共,在他當政期間所裁革的冗官,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二三。張居正一邊裁革冗官,一邊又廣羅人才,把那些擁護改革、政績卓著的官員,提拔重用。一次,神宗皇帝審閱關於山東昌邑知縣孫鳳鳴貪贓枉法的案卷,隨即問張居正:孫鳳鳴身為進士,為何這樣放肆?張居正回答說:孫鳳鳴就是憑借他的資曆才敢這樣妄為;以後用人,要先視其才,不必求資曆。神宗非常讚同張居正的意見。如此一來,張居正就以聖旨為令箭,大膽地啟用人才。實踐證明,凡被他啟用的人才,都成為改革中的骨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