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詩經與楚辭 (1)(2 / 2)

假定我們依了朱熹之說,將“風”作為裏巷歌謠,將“雅”、“頌”作為“朝廷郊廟樂歌”,則《小雅》中的《白華》:“白華菅兮,白茅束兮,之子之遠,俾我獨兮!”與《衛風)中的《伯兮》:“伯兮朅兮,邦之桀兮。伯也執殳,為王前驅。自伯之東,首如飛蓬。豈無膏沐,誰適為容?”同是摯切之至的懷人之作,何以後一首便是“裏巷歌謠”,前一首便是“廟堂郊祠樂歌”?又“風”、“雅”之中,更有許多同類之詩,足以證明“風”與“雅”原非截然相異的二類。至於“頌”,則其性質也不十分明白。《商頌》的五篇,完全是祭祀樂歌;《周頌》的內容便已十分複雜,其中有一大部分,是祭祀樂歌,一小部分卻與“雅”中的多數詩篇,未必有多大分別(如《小毖》)。《魯頌》則隻有《宮》可算是祭祀樂歌,其他《泮水》諸篇皆非是。又《大雅》中也有祭祀樂歌,如《雲漢》之類是。更有後人主張:詩都是可歌的;其所謂“風”、“雅”、“頌”完全是音樂上的分別。鄭樵說:“樂以詩為本,詩以聲為用,八音六律為之羽翼耳。

仲尼編詩,為燕享祀之時用以歌,而非用以說義也。”(《通誌·樂略》)又說:“仲尼……列十五國風以明風土之音不同,分大小二雅以明朝廷之音有間,陳《周》、《魯》、《商》三頌所以侑祭也。……”梁任公便依此說,主張《詩經》應分為四體,即南、風、雅、頌。“南”即十五國風中之“二南”,與“雅”皆樂府歌辭,“風”是民謠,“頌”是劇本或跳舞樂。這也是頗為牽強附會的。古代的音樂早已亡失,如何能以後人的模糊影響之追解而為之分解得清楚呢?鄭樵之說,仍不外風土之音(民間歌謠),朝廷之音,及侑祭之樂的三個大分別。至於“四詩:南、風、雅、頌”之說,則尤為牽強。“南”之中有許多明明不是樂歌,如《卷耳》、《行露》、《柏舟》諸作,如何可以說他們是合奏樂呢?我們似不必拘泥於已竄亂了的次第而勉強去加以解釋,附會,甚至誤解。《詩經》的內容是十分複雜的;風、雅、頌之分,是決不能包括其全體的;何況這些分別又是充滿了矛盾呢。我們且放開了舊說,而在現存的三百零五篇古詩的自身,找出他們的真實的性質與本相來!

據我個人的意見,《詩經》的內容,可歸納為三類:一、詩人的創作,像《節南山》、《正月》、《十月之交》、《崧高》、《烝民》等。二、民間歌謠,又可分為:(一)戀歌,像《靜女》、《中穀有蓷》、《將仲子》等;(二)結婚歌,像《關雎》、《桃夭》、《鵲巢》等;(三)悼歌及頌賀歌,像《蓼莪》、《麟之趾》、《螽斯》等;(四)農歌,像《七月》、《甫田》、《大田》、《行葦》、《既醉》等。三、貴族樂歌,又可分為:(一)宗廟樂歌,像《下武》、《文王》等;(二)頌神樂歌或禱歌,像《思文》、《雲漢》、《訪落》等;(三)宴會歌,像《庭燎》、《鹿鳴》、《伐木》等;(四)田獵歌,像《車攻》、《吉日》等;(五)戰事歌,像《常武》等。

詩人的創作,在《詩經》是很顯然的可以看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