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助外力,借力鬥敵
1借刀殺人,借屍還魂
(1)借刀殺人
敵已明,友未定,引友殺敵,不自出力,以《損》推演。
意思是:在敵人的情況已經暴露,友軍還舉棋不定的時候,要引導友軍去和敵人拚殺,不必自己出兵攻打,以便保存實力。這是根據《易經·損》卦中“損下益上”的原理來推演的。
“借刀殺人”這個成語是指借別人的手去殺自己想殺的人。在軍事鬥爭中,“借刀殺人”之計屢見不鮮。春秋戰國時期,鄭桓公為戰勝鄶國,便使用了這一計謀。鄭桓公發兵之前,搜集了鄶國能征善戰、足智多謀的文臣武將的名單,派人將名單埋在地下。他上祭壇對天盟誓:倘若打敗了鄶國,決不負約,將一一給他們封官賞地。此事被鄶國國君知道,懷疑自己的臣子已經叛國,便把他們全部殺了。結果,鄶國失去了棟梁之才,很快被鄭桓公打敗。
運用此計,關鍵是如何“引友”,要設計引誘或激勵第三者。要想達到殺死敵手的目的,所借之“刀”必須銳利。當然還要考慮到,如果消滅了一個對手,卻又壯大了另一對手,那也事與願違,最好是兩敗俱傷,才能有利於自己的發展。
(2)借屍還魂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意思是:有作為而難以控製的,不能利用它;沒有作為而常依賴別人以自立的,就會求助於人,可以利用它。利用無所作為的,不是我受人支配,而我支配人。
“借屍還魂”的成語出自《元曲選》:“多虧了呂洞賓師父救了我,著我還魂,被你燒了我的屍骸,著我借東關裏青眼老李屠的兒子小李屠的屍首,借屍還魂。”原意是人死後,靈魂附著在別人的屍體上複活,比喻已經滅亡的事物,借助另一種形式出現,方法是“借屍”,目的是“還魂”。《三十六計》中的“借屍還魂”則已超出這個範圍,是指要善於利用一切有利的條件,扭轉局勢,變被動為主動,取得戰爭的勝利。在曆代封建兼並割據的戰爭中,此計運用頗屬常見。每當改朝換代關鍵之時,首先發難的領頭人,往往扶立亡國之君的後裔,運用“借屍還魂”之計,達到自己的目的。三國赤壁之戰後,益州牧劉璋內部四分五裂,外受孫權、曹操威脅,便請劉備入蜀相助。劉備借這天賜良機,領兵入蜀,取劉璋而代之,占領益州,建立了蜀漢政權。
2借勢取亂,借威服眾
(1)借勢取亂
《兵經百字·借字》中說:“……艱於力則借敵之力,難於誅則借敵之刃……鮮軍將則借敵之軍將……吾欲為者誘敵役,則敵力借矣;吾欲斃者詭敵殲,則敵刃借矣……令彼自鬥,則為借敵之軍將……己所難借,假手於人,不必親行,坐享其利”。意思是:自己力量不夠,就要設法借用敵人的力量;直接殺敵人有困難,就要設法借用敵人的刀斧;自己缺乏兵將,就要設法借用敵人的兵將。我們想做的事情,誘使敵人去替我們做,就等於借用敵人的力量;我們想殺的人,設法叫敵人去替我們殺,就等於借刀殺人;設法使敵人內部發生鬥爭而削弱其力量,就等於借用了敵人的兵將。自己難以做的事情,可以假手於人去做,不必親自動手,就可以坐享其利。因此,善借者胸中自有雄兵百萬。
(2)借威服眾
所謂借威服眾,就是假借某種權威,以懾大眾,為我所用。其常用手段是:假托王命,君權神授,假借天命,借用神術。
①假托王命。托名。托名者,即盜用某種旗號,以號召各種反對力量,使其歸順於己,從而進行分化瓦解,各個擊破。此計之用,益借助某種權威,“挾天子以令諸侯”,含有戰略詭計。陰謀者在人心未附、力量不足之時,總是采用此法,進行合法鬥爭。如齊桓公的“尊王”,吳王濞之“托名”,曹操之“挾天子”,皆為此計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