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述往(一)(2 / 3)

卷二為記溫州之行,卷首有《東甌雜記》一篇,述其赴溫之動議,並稱“隨地隨事,筆之於紙間,或輔之以詩,不自知其為老衰,亦聊以存一時之泥爪爾”。所記溫州衙署、祠墓、溶洞、樓亭及有關人物逸事,其中《東甌學派》、《四靈詩派》、《琵琶記》、《荊釵記》等條,皆與當地有關,足備參考。卷三專記遊雁蕩之事,有《遊雁蕩日記》一篇,始道光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間遊蹤所及,附錄所作紀遊長歌和詩多首。卷四說酒及食品,其《燒酒》、《紹興酒》、《滄酒》、《浦酒》等條述各酒緣起及特色。其《燕窩》、《熊掌》、《豆腐》、《麵筋》等條,則敘各種食物做法與掌故。卷五論人物。卷六論戲曲及戲中人物,並引據史傳相考。卷七、八記俗語傳聞,如卷七記百家姓、三字經撰者,為他書所已載,而《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十二屬》、《物故》、《縉紳》等,卷八之《懸車》、《秀才》、《署名加製字》等條,皆考其原始,可供稽考。

《三談》六卷,係撰者於道光二十九年暮春居留溫州時所撰,主要為詩作,並輯錄前人著作中之論述。卷一總題為《觀奕軒雜錄》,取古今著述有關奕之原始及故實,大略已具,讀之可為學奕者發蒙。卷二論改元甚詳。卷三評人物圖籍,正俗語不確。卷四為個人詩作。卷五論酒及食品,類《二談》卷四所記。卷六為雜說與個人詩作。

《浪跡叢談》三種均有1984年江蘇古籍刻印社重印精裝第33冊本和1981年由陳鐵民點校,中華書局《清代筆記史料叢刊》本。

梁章钜在所著六種筆記外,尚有一種名《樞垣記略》的筆記。《樞垣記略》與其他六種筆記不同,而自具特色。其一是,筆記一般是綜合性著述,內容較雜,而《樞垣記略》則是以軍機處各有關問題為中心內容的單一性著述;其二是,筆記雖有正續編之作,但作者往往是一人,而《樞垣記略》則初編十六卷為梁章钜原著,五十年後,又有朱智等為之增續十二卷,成二十八卷,但未動門類,仍沿用原書名與原作者。續增者固不失學者風範,以謙抑自守。

《樞垣記略》有兩種版本:一是梁章钜編撰的十六卷本,這是撰者於嘉慶二十三年至道光二年間任軍機處章京時所纂輯者。據點校者何英芳的出版說明分析,該書內容有四部分來源:一是有關軍機處的舊檔材料,二是選取與軍機處有關人員的詩文,三是谘訪故老,記錄見聞,四是搜集史料筆記、叢書、地方誌中有關軍機處人員的生平事跡。根據這些較全麵材料,撰者終於較有係統地輯成一部論述有關軍機處這一重要機構的著述。此本有梁章钜道光三年在清江浦所撰序,曆言成書緣由。全書分《訓喻》一卷、《除授》二卷、《恩敘》三卷、《規製》二卷、《題名》三卷、《詩文》三卷、《雜記》二卷,共七門十六卷。並稱於道光二年春離任時,將書稿寄請繼任者李彥章為之“拾遺正誤”,逾年稿還,即以付梓。因軍機處為清代雍正以來政府所在,頗類唐、宋之樞密,故題名曰《樞垣記略》。全書記事止於道光二年春,刊行則在道光三年秋冬間,與《販書偶記》著錄道光癸未刊十六卷本正合,我未見此本。我所見為天津圖書館藏十六卷本,封麵有長白玉麟題“道光五年冬日”,似為刊行年份,但書中有道光十五年八月朱士彥撰序。序中言及朱士彥於道光十五年秋與梁章钜相遇於寶應,梁即“出示所纂《樞垣記略》十六卷,粲然成編,並索餘一言”。顯然朱氏所見當為初刻本,既題五年刊,複有十五年序,實悖情理,疑五年曾有刻本,或五年曾謀刊行而未果,僅請人題封麵,直至十五年朱序後始刻成書,仍用原封麵,或道光十五年後又有刻本,即增入朱序,但仍用五年封麵,遂有此誤,未知何者為是?

另一本是軍機章京朱智於光緒初元奉恭親王之命續補之二十八卷本。朱智字茗笙,浙江錢塘人。鹹豐元年舉人,曆任工部主事、軍機處章京、通政使副使、大理寺卿、太仆寺卿和兵部右侍郎等官。書前有光緒元年十二月恭親王撰序,言其自鹹豐年間入直樞廷以來,十餘年間深感《樞垣記略》一書,可資考鏡,但成書至其時已五十餘年,應有所增益,“爰屬章京朱智等詳稽檔冊,依原書體例,重加修輯,其訓喻、除授、恩敘、規製、題名、詩文六門,今增十二卷,合原書共為二十八卷”,即《訓喻》一卷、《除授》四卷、《恩敘》七卷、《規製》二卷、《題名》五卷、《詩文》七卷、《雜記》二卷。此本僅收梁章钜原序,而不收朱士彥道光十五年序。其續補部分上限接道光二年,下限止光緒元年十二月。

1984年,何英芳曾據二十八卷本進行點校,並由中華書局收入《清代史料筆記叢刊》印行。點校者在《說明》中肯定“《樞垣記略》一書彙載了有關軍機處的史料”,正可補清代官書對此記載之不足。又比較十六卷本與二十八卷本之異同,有裨讀者,惟其言二十八卷本於“《規製》與《雜記》二類,則未作任何補充”,似欠準確。《雜記》未加續補,在恭親王序中已明言僅增六類,即明確《雜記》不增補。詳校二本,《雜記》確未增一字,至於《規製》則在增補之列,詳校二本,《規製》雖未增卷數,內容確有所增補。續撰者以“又按”、“謹查”等形式增補約十餘條,其《規製一》所補較多。二十八卷本尚有增補內容而不增卷數者,如《訓喻》一類即是。此或點校者偶有疏忽,未加詳校所致。中華本除梁章钜原序及恭親王續補序外,尚收入道光十五年朱士彥序,使全書有關資料完備,有利參考。

(《福建論壇》人文版2004年第7期)

附錄

梁章钜教子案牘文字

梁章钜,一生接觸文書檔案較多,嫻於朝章典製,熟悉公文程式。他的兒子梁恭辰,官位沒有他高,做過中層官員。梁恭辰也曾寫過《北東園筆錄》四編,內容多涉因果報應,不如乃父所寫筆記之有史料價值。在梁恭辰剛進入仕途時,梁章钜曾應兒子的請求,為了減少兒子檢讀公文程式的阻礙,寫了35則有關案牘文字的解釋性文字,教兒子盡快掌握文書檔案中程式術語的緣由與沿革。後來,梁章钜以《案牘文字》標目收入《浪跡續談》卷一。這些解釋不僅為研讀文牘者所需,亦足為今之整理檔案公文者所當讀。現將其加標點刊錄,以饗讀者。

《案牘文字》三十五則

恭兒初登仕版,於案牘文字未諳處,間以質餘,而餘則早如退院僧,不能隨叩而應。行篋無書,即有書亦懶於尋檢。惟隨所問就所知而條答之。其問所不及者,姑舍是。知而不能宣之於筆者,亦不及詳也。姑附於叢談之後雲爾!

1.功令。《史記·儒林傳》雲:“餘讀功令,至廣厲學官之路,謂學者課功,著之於令也。”今人率用此二字,以為公家之令,則不知起於何時。

2.令甲。戴埴《鼠璞》雲:“令甲、令乙、令丙,乃篇次也。”漢宣帝詔:“令甲,死者不可複生。”《江充傳》注:“令乙,騎乘車馬行馳道中,沒入車馬。”章帝詔:“令丙,箠長短有數。”當時各有篇次,在甲言甲,在乙言乙,在丙言丙。今人以法律為令甲,非也。案《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雲:“令甲稱其忠。”如淳《漢書》注雲:“令有先後,故日令甲、令乙、令丙。”此即戴說所本。然《宋史·楊時傳》:“凡元祐之政事,著在令甲。”則已如今人之稱令甲矣。

3.公文。《三國誌·趙儼傳》:“公文下郡。”《北史·蘇綽傳》:“所行公文,綽皆為之條式。”今人上行下行之件,亦同此稱。

4.文書。《漢書·刑法誌》雲:“文書盈幾閣。”《中論·譴交篇》雲:“文書委於官曹。”《世說·政事門》雲:“何驃騎看文書,謂王、劉曰:‘我不看此,卿等何以得存?’”按:今之文書,古亦謂之官書。《周禮》:“小宰府掌官契以治藏,史掌官書以讚治。”注雲:“讚治若今起文書草也。”

5.照得。《朱子文集》雲:“公移卷中,每用照對二字,如照對禮經。凡為人子,不蓄私財。”又雲:“照對本軍,去年交納人戶雲,多不勝舉。間用照得者,惟約束侵占榜及別集委官收糴,革米船隱瞞之條而已。所雲照對,蓋即契勘之義,照得則照對得之省文也。”按:今公移皆用照得,蓋自宋已然。

6.須至。《朱子文集》雲:“公移榜帖末,多用須至字,如雲須至曉示者,須至曉諭約束者。看定文案申狀,亦雲須至供申者。”翟晴江雲:“今公文中以此為定式,問其義則無能言之者。”據歐陽公集《相度銅利牒》雲:“無至誤事者。”《五保牒》雲:“無至張皇魯莽者。”亦俱用之篇末。大抵戒之曰無至,勸之曰須至。

7.伏惟。林之奇《尚書解》雲:“如今人言即日、伏惟、尊候之類,使古人聞之,亦不知是何等說話。”按:漢樂府焦仲卿妻詩,“伏惟啟阿母”。《北海相景君碑》:“伏惟明府,受質自天。”則漢以來即用之矣。

8.施行。《能改齋漫錄》雲:“今朝廷行移下州縣,必雲主者施行,本《後漢·黃瓊傳》語也。”《史記·蕭相國世家》:“便宜施行。”《漢書·京房傳》:“考功事得施行。”今皆用之。

9.甘結。《續通鑒》:“宋寧宗時禁偽學,詔監司帥守薦舉改官,並於奏牘前具甘結,申說並非偽學之人雲雲。”甘結二字,似始見此。

10.遵依。今之遵依,即古之服辨也。《元典章》:“凡府司官對眾審訖,必取伏辨文狀。”按:今律仍有獄囚取服辨條。注:“服者心服,辨者分辨”,近易其名曰遵依,別有服而無辨矣。

11.移。《漢書·公孫弘傳》:“移病免歸。”注雲:“移書言病也。”《後漢書·光武紀》:“置僚屬,作文移。”注引《東觀漢紀》雲:“文書移於屬縣也。”《文心雕龍》雲:“劉歆之移太常。”文移之首也。

12.關。《文心雕龍》雲:“關者,閉也。出入由門,關閉當審;庶務在政,通塞宜詳。”《宋書·禮誌》載文移格式,有某曹關某事雲,即今所仿行也。

13.準。周必大《二老堂雜誌》雲:“敕牒,準字去十字為準,或謂本朝因寇準為相而改之。”又雲:“曾公亮、蔡京父皆名準,因避準而為準,其實不然。餘見唐誥已作準。又考(原誤為收,據《二老堂雜誌》卷三改)五代堂判亦然。頃在樞密院,令吏輩用準字(以上三字原誤,據《二老堂雜誌》卷三改)。既而作相,又令三省如此寫,至今遂定。”據此則南宋時已通行作準,而今仍作準,又不知起於何時也。

14.仰。今官文書,自上行下,率用仰字。或謂前明往往以台輔重臣謫居末秩,上官不敢輕易指使,故寓借重之義。不知此字由來甚古,君之於臣,亦有用此者。《北齊書·孝昭紀》詔定二王三恪是非禮儀體式,亦仰議之。又宋太宗遣中使以茶、藥等物與希夷,仰所屬守令,以安車軟輪迎先生,則不始於前明矣。賈昌朝有《字音清濁辨》雲:“仰,上聲。下瞻上也,又去聲上委下也。”則不知所據何書。

15.白。《後漢書·鍾皓傳》:“鍾瑾常以李膺言白皓。”按:今人謂述事義於上曰白是也。

16.稟。今人由陳請於上之語,率用稟字。翟晴江謂稟字未見出處,非也。稟為受命之詞,亦有請命之義。《詩·說命》:“不言臣下,罔悠稟命。”非稟字之出處乎?

17.申。《雲麓漫鈔》雲:“官府多用申解二字,申之訓曰重。”今以狀上達曰申聞,施於簡劄曰申解,皆無重義。即如解字.古隘切,訓曰除,而詞人上於其長曰解,士人獲鄉薦亦曰得解.皆無除出之義,不知何故?

18.詳。《淮南子·時則訓》:“仲夏之月事無徑。”注:“當請詳而後行也。”今由下請上之文曰詳,似已肇於此。

19.吊。青藤山人《路史》雲:“今官文書中釣、調等字。俱作吊,如吊生員考試,應作調,而作吊。吊文卷查勘,應作釣,而亦作吊是也。”《寓園雜記》雲:“官書中字,有日用不知所自而未能正者。即如查,音義本與槎同,水中浮木也。今用作查理、查勘,則有稽考之義。吊本訓傷、訓滅,今用作吊卷、吊冊,則有索取之義。”

20.梟。《說文》:“斷首倒懸也,音讀若澆。”《廣韻》:“漢令:先黥、劓、斬左右趾、首、葅其骨,謂之具五刑。”按梟首之梟,依此當作。然《漢書·刑法誌》已作梟字。何休《公羊傳注》亦有梟首之語(文十六年)。

21.枉法。史遊《急就章》:“受賕枉法忿怒仇。”注雲:“受人財者,枉曲正法,反以為仇也。”按:今之坐贓者,以枉法罪為最重,《唐書·李朝隱傳》:“贓惟枉法當死。”

22.處分。《南史·沈僧昭傳》:“國家有邊事,需還處分。”《北史·唐邕傳》:“手作文書,口且處分。”按此二字史傳中屢見,胡三省《通鑒音注》亦甚明,當作去聲,音問。白居易詩:“處分貧家殘活計。”劉禹錫詩:“停杯處分不須吹。”皆可證。時人謂近來多誤讀,作平聲,則非此二字之謂也。處分猶今言處置,自應讀去聲。若今人以被吏議為處分,則自作平聲。謂分別而議處之也,與上所引殊別。

23.詿誤。今人謂因事而失官者為詿誤。此二字亦甚古。《史記·陳豨傳》:“趙、代吏人為豨所詿誤劫掠者,皆赦之。”《後漢書·寇恂傳》:“狂狡乘間相詿誤。”《意林·履之革》雲:“訛言妄語,轉為詿誤。”皆作詿。

24.發覺。《漢書·高帝紀》:“吏有罪,未發覺者,赦之。”《淮南子·論訓》:“縣有賊,大搜使者之廬,事果發覺。”《後漢書·梁鬆傳》:“數為私書,請托郡縣,發覺免官。”今官文書中猶習用此。

25.辭訟。近人稱訟獄為辭訟。《漢書·薛瑄傳》:“辭訟者,曆年不至丞相府。”《三國誌·杜畿傳》:“民嚐辭訟,有相告者,畿親見,為陳大義,令歸諦思之,自是少有辭訟。”

26.告示。古之條教號令,今統謂之告示。《荀子·榮辱篇》:“仁者好告示人。”《後漢書·隗囂傳》:“騰書隴蜀,告示禍福。”則其來亦古矣。

27.邸報。《宋史·曹輔傳》:“政和後,帝多微行,民間猶未及知。”蔡京《謝表》有“輕車小輦,七賜臨幸”語。自是邸報聞四方。邸報二字,見史始此。然《唐詩話》:“韓翃家居,有人叩門賀曰:‘邸報製誥闕人,中書薦君名,已除駕部郎中知(此字原缺,據尤袤《全唐詩話》卷二校補)製誥矣。’”則唐時已有邸報之名矣。

28.花押。《東觀餘論》雲:“唐時令群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是除署名上奏之外,皆得用草,即花押也。”《魏書》言:“崔元伯尤善行押之書,特盡精巧。”《北齊·後主紀》言:“連判文書,各作花字,不具姓名。”後人遂合二文,名之為花押。唐彥謙詩:“公文持花押,鷹隼駕聲勢。”是也。

29.舞文弄法。《史記·汲黯傳》:“張湯好興事,舞文弄法。”又《貨殖傳》:“吏士舞文弄法,刻章偽書。”《北齊書·孝昭帝紀》:“廷尉中丞執法,所在繩違。按罪不得舞文弄法。”《梁書·武帝紀》:“求讜言,詔舞文弄法,因事生奸。”則此四字由來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