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2致使表達的界定(1 / 1)

對致使詞語的語言學常規定義,總是將它與致使動詞聯係起來。Lyons (1968:359-360)認為,致使詞語指的是一些出現於及物性結構中的二價動詞(two-place verbs)。它們要麼從單價不及物動詞轉化而來,要麼從相應的不及物動詞或形容詞曆時演變而來。Bussmann (1996:68)將致使詞語與使成動詞等同對待,包括由描述造成動作(caused action)的一類動詞和詞組,如形態致使動詞(set,blacken)、唯動格(ergative)動詞(melt)和致使助動詞(make,have)等。Saeed(1997:73)也將致使詞語限定在動詞範圍內,指出它們是一組描寫狀態變化原因的動詞,與那些表狀態和狀態變化的與格動詞相區分。Richards et al(1992:60)則幹脆將致使詞語歸並到動詞之列,認為它們表明了人或事情引起或造成的動作或狀態。

然而常規定義隻注意到了致使的使動概念義而忽視了致使較寬的哲學定義背景,故有著很嚴重的缺點。在哲學中,致使(causation or causality)被看做是“兩個事件之間恒常的關係,隻要前一件事件發生,後一件事件也必定發生”(Bunin & Yu 2001:142)。由此可見,哲學定義采用的是事件觀而非動詞觀,這種對致使概念從事件角度來解釋的做法,可以更加全麵地反映致使概念在語言中的概念化狀態。其實語言學界也有類似觀點存在,比如 Talmy(1976;1985)就認為,致使詞彙指的是一個促發事件(precipitating event/Ep)和結果事件 (resultant event /Er)的關係,是通過兩事件所共有的信息和個體完成致使動作而體現出來的(Frawley 1992:161)。Goddard(1998:260)也做出了類似的定義,他認為致使詞語是表達一個事件(被致使事件)因為某人做某件事或因為某件事發生而發生的詞語。這種比傳統觀念更為寬泛的定義,可以將語言中其他的致使詞語也包括進來。如Goddard 就考慮了 because,而Goldberg(1995)則將 off,in,with,into 等經常與動詞連用的介詞也包括進來,如在下麵兩句中,off 和 into 詞語就有致使意義。

(1)He sneezed the napkin off the table.

(2)The train screeched into the station.

而 Cresswell(1981:23)則將 fatally,painfully 等副詞也納入致使範疇。他認為,副詞 fatally 在句(3)中就暗含致使意義。

(3)Arabella fatally wounded Bramwell.

此句的表麵意思是 Arabella 造成了 Bramwell 的致命傷,而根本的意思卻是 Arabella 打傷 Bramwell 的行為造成了 Bramwell 的死亡即 Arabella caused Bramwell to die。其中“致使…… 死亡”的意思,完全是由“fatally”表示出來的。雖然這裏致使意義不是很強,而且也看不出 Arabella 的行為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但其隱含的致使義也不好輕易抹去。這樣看來,致使詞語指的是明顯地或隱含地表示在一個致使事件中兩個動作或事件之間因果關係的語詞,在語義上其中一個動作或事件必須先於另一個動作或事件,從而造成它的出現;而另一動作或事件則是因為前一事件的出現而出現,從而成為它的結果。從語言結構上來說,這兩者的關係不必如此拘束,而是之間的因果關係既可以與世界相符,也可以顛倒,隻要其關係以致使的形式表現出來即可。從語法範疇上看,致使詞語既可以是動詞,常表現為單純詞彙致使動詞 (lexical,如open,kill等),形位性致使動詞 (morphological,如brighten,realize 中的後綴等)和致使助動詞 (auxiliary,如have,make,get等),也可以表現為因果關係的語句附接詞 (adjuncts of contingency),如 because,on account of,if等,也可以是表原因的介詞,如in,with,for,into等。這些詞語常與動詞連用,致使的詞義依附在與動詞連用的結構上。還有副詞,雖然少見,但它們確實隱含一定的致使意義(如 fatally,painfully等)。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可能,如致使性名詞化詞語cause,reason 等,或由“why…”引導的原因從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