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my(1985;2000)指出,致使概念是施力動作的概念化或作用力圖式化的結果,即致使概念的心理表征首先應該源於動詞,而其他形式的表征應該是第二位的。從認知語言學角度來說,致使概念的動詞表達應屬於對該概念的直接表達,或者說是語言對世界動作過程的較為客觀的識解 (objective construal),而致使概念的名詞化,附接語形式等應該屬於對此概念的間接表達,或者可以被看做是語言對世界客觀動作過程的主觀鏡像(subjective construal)。其次,從致使概念的明晰度和出現頻率上考慮,致使詞語應排列成“動詞≥名詞≥附接語≥介詞≥副詞≥其他”序列。至於致使動詞,我們可以將單純詞彙形式看做是致使動詞的原型 (簡寫為 Vcause),其他形式在致使義的明晰度上要弱於直接致使動詞 cause,形成“其他致使助動詞≤詞彙性致使動詞≤形態性致使動詞≤cause”致使序列。但如果從其致使義與所表示動作的結合深入程度來看,似乎又要取“詞彙性致使動詞≥形態性致使動詞≥cause≥其他致使助動詞”序列。原因很簡單,單純致使動詞雖然在形態上沒有直接依據,必須對詞義做深入的理解才能做出判斷,但其表示動作的致使義確實與動作結合得最為緊密,且所表示的致使義都是直接性的而不像助動詞所表示的往往是間接性的致使現象,這種差異從 kill 與 cause to die 的區別體現出來。形態性的致使動詞,盡管有詞綴作形式上的判斷依據,但其詞綴意思依附在另外的詞彙上,致使義與動作的緊密度明顯較低。而且相對地多用於一些形容詞上,隻局限於少量詞彙,且其意思也是寄生在形容詞上,即詞綴不能單獨使用。此外,cause,make,have等致使助動詞在出現頻率上要明顯遜於單純致使動詞。Comrie(1981:160)的跨語言研究表明,致使助動詞出現的情況要相對少得多,而且從語言使用的自然度來看,助動詞形式使用的自然度也較低。因而將Vcause 作為致使原型詞語似乎情有可原。
當然,在致使義的明晰度和單一度上來說,cause 無論在助動詞範圍內還是在整個動詞範圍內來說都是最為理想的。make 的致使義依托其“製造”義,have 的致使義依托其“擁有”義,get 則是“得到”,其他如 force 的致使義過強,帶有“強迫”或“迫使”的意思,而 permit 的致使義又過弱。隻有 cause 的致使義最簡單、直接、明了和單純,因而在助動詞這一類中,cause 可以當之無愧地被看做原型。無怪乎眾多的語言學家都自然而然地將 CAUSE 用作致使概念的語義代表符號。然而出於曆史語言學的考慮,所有的致使助動詞晚於相應的單純性詞彙致使動詞出現,這一點可以從漢語的“使、叫、讓”等致使助動詞的致使義產生和演變的曆程得到證明。原來它們都是實義動詞,後來才虛化為帶致使義的助動詞。
致使詞語作為一個特殊的語詞範疇,具有原型檢驗效應。綜上所述,致使動詞應該是致使詞彙的原型,故把單純詞彙式致使動詞可以被看做是致使動詞中以及整個致使詞彙範疇的原型,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因此致使概念的動詞形式自然成為致使概念的原型,語言學家們在給致使詞語下定義時,通常將致使詞語與動詞等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