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事件是由主語的所指及施動者策動,且主語同時也是語句的話題;
(d)施動者是有意識有意願地掌握著事件的人;
(e)由於施動者的動作而導致某件事發生到受體身上,且此事件是主體所希望的,同時受體通常是但不必總是無生命的物體;
(f)事件發生後,受體明顯處於一個與事件前不同的狀態;
(g)事件與後果是即時性的(punctual);
(h)施動者對受體的動作通常涉及身體的接觸;
(i)施動者與受體處在相互的對立麵;
(j)事件本身是真實的而非想象、假定的或虛擬的。
這些特征在反映及物性句式結構的同時,基本上也反映了致使結構的許多認知特征,因為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表達了致使結構句法上的形式特點,也涉及在經驗上致使事件的參與者之間的特征以及施動動作的特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對及物性的原型描寫,應該是可以用到致使結構的原型描寫上去的。
此外,Lakoff & Johnson(1980:70-71; Lakoff 1987:54-55)也為生活中的致使現象提供了一個理想化的認知模式,其中很多與及物性的特征不謀而合,他們認為原型的致使應該是施動者對受動者的直接操控 (direct manipulation):
(a)施動者做了某件事;
(b)受動者變化到了一個新的狀態;
(c)以上兩者構成一個單一事件,它們在時間空間上共處且施動者接觸到受動者;
(d)施動者所做的動作先於受動者的變化而發生;
(e)施動者是能量的源頭,受動者是能量的目標,能量從施動者傳到受動者;
(f)隻有一個確定的施動者和一個確定的受動者;
(g)施動者是人;
(h)施動者有意執行動作,控製行為,對其行為和所發生的變化負主要責任;
(i)施動者使用了手、身體或其他工具;
(j)受動者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施動者注意到了相應的變化。
由於此理論重在靜態描寫,因而也顯得支離破碎而缺乏整體感。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對致使結構的意象圖式表示。不過以上的原型特征與及物性原型讓我們認識到致使句 (a)必須有兩個名詞性短語,前一個充當施動者,具有人的特性,後一個充當承受者;(b)動作應該是一個直接性的有身體接觸的行為,由施動者有意施加給承受者,且整個動作應該是實際的而非想象中的;(c)動作的實施者是能量發出的源頭,動作的承受者是動作的目標,且動作對其產生了影響,導致其發生了某種變化;(d)這種變化是施動者所希望的,也是顯而易見的。
5.4.2致使事件的模式特征
如前所述,致使結構應該是與致使事件相對應的,是對致使事件的語言描述。因此致使事件在語言與現實的象似性這一認知前提的影響下,致使結構的原型不可避免地會與致使事件本身產生某種程度的相似。Frawley (1992:145-146)認為,語言對世界中動作、狀態、致使和運動這四大主要事件進行編碼(encode),致使事件是其中的重要一環。由於致使事件經常與運動事件融合到一起,因而致使概念經常隱含在許多表不同運動形式的動詞之中,如 throw (cause to be displaced through the air), blow up (cause to be displaced into pieces), roll (cause to be displaced in a circular motion along a surface)(Ibid:179),從而典型的致使事件應該含有以下基本特征 (Ibid:161-162):
(a)時間順序的統一 (unity of temporal sequence),要求事件含有一個促發事件 (a precipitating event/Ep)和一個結果事件 (resultative event/Er),其中Ep 要先於 Er 出現。
(b)因果的統一 (unity of cause and effect), 要求 Ep 在時間和空間上應該與 Er 臨近。
(c)背景的統一 (unity of circumstance), 要求事件在致使事件的促發和結果方麵有著相同的時間和地點的背景特征。
(d)參加者的統一(unity of participants), 事件必須涉及動作的執行者(施動者)和動作的接受者(承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