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4致使結構的原型(3 / 3)

5.4.3致使結構的句式特征

Croft(1991:163)認為致使關係應該由三個參與者與兩個事件組成,即:

他認為這種表達式讓事件的致使關係和參與者都得以體現,有著較強的語言普遍性。在這種關係背景下,他建立了致使關係的理想化認知模型。他認為,要對以上的致使關係進行理想化認知表征,應該首先建立以下標準:

(1)每個原子事件隻有一個致使類型;

(2)每個原子事件必須是一個隱含的狀態或過程;

(3)每個含有兩個參與者的原子事件必須將參與者按力的傳遞的序列線性排列;

(4)每個原子事件必須是單一性質的單位。(Ibid:165-166)

Croft 的認知模型的優勢在於,該模型讓我們看到了致使結構的能量不斷傳遞的過程(energy transfer),另外,他的這種假設將致使的關係融合在結構中,認為結構與致使是不可分開的。這種句式與結構不分家的思想對 Goldberg (1995)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盡管她(1995:62)對這種句式與結構不分家的思想也提出過批評。但在她倡導的構式語法(construction grammar)中,完全能看到這種思想的蹤影。

Goldberg(1997)認為,動詞和構式之間主要存在“詳述”(elaboration)、“動力關係”(force-dynamic relation)、“前提”(preconditions)和“共現”(co-occurring)四種關係,其中動力關係對應所形成的“致使運動構式” (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就是致使動詞與構式互動或相互影響的結果。不過由於構式語法更加強調構式的整體作用(董燕平、梁君英 2002),故可以將致使動詞的作用看做是第二位的。這樣看來,構式語法對致使結構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對 Croft 相關理論的一種發展。

在論述致使句式的結構時,Goldberg(1995:152)特意挑選了“致使—運動”性致使構式(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做了詳細探討,認為致使者直接造成了受動一方的運動,且受動一方是沿著施動者施力的方向移動,這可以表示為 X CAUSES Y to MOVE Z 認知語義模式,其基本句法形式為 [SUBJ[V OBJ OBL]]。在此基礎上,她比較詳細地分析了“致使—運動”結構中“語義—論元—句法”的界麵效果,如:

A.X CAUSES Y to MOVE Z (客觀型)

(7)Frank pushed it into the box.

B.X CAUSES Y to MOVE Z (主觀型)

(8)Sam asked him into the room.

C.X ENABLES Y to MOVE Z (允許型)

(9)Sam allowed Bob out of the room.

D.X PREVENTS Y from MOVING (Z)(阻止型)

(10)Harry locked Joe into the bathroom.

E.X HELPS Y to MOVE Z (幫助型)

(11)Sam assisted her out of the room.

但是,Croft 和 Goldberg 的描述都不能代表致使結構的原型。盡管 Croft 的描述顯示了能量傳遞的過程以及致使義與結構的相連,但將一個致使事件的緊湊結構分解成若幹小事件,所對應的結構隻是便於我們看清其中每個角色的責任,但致使結構的原型不應該滿足於這種繁瑣,而應該在簡潔的基礎上更多地反映施動者和受動者間的一種致使與結果的關係。而Goldberg 的優勢在於她挑選了具有典型意義的致使事件形式,即直接性“致使—運動”形式 (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而且她認為致使結構的致使義更應該來源於其結構本身,而非其中的致使動詞。但她更多地強調結構中的語義論元關係,而忽略了真正的致使關係。不過,上述學者提出的“能量傳遞”和“致使—運動”概念,對我們建立致使結構的原型是很有啟發的。而根據 Piaget (Lakoff & Johnson 1980:70)的觀點,兒童致使概念的最初形成,就是建立在對典型的致使運動事件的感知基礎上的,如拖拉毯子、扔瓶子、摔玩具等。